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贷款不履行赔偿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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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介可能承担责任融资已经到位,银行的贷款合同已签署,实现购房梦想的障碍似乎扫清 – 直到房屋购买突然告吹。此时虽然不再需要贷款,但银行可以要求支付不提取补偿金。然而,如果贷款中介未充分告知客户现有风险,其也可能承担责任。这一点在2025年2月20日的BGH判决中得到明确体现(案号:I ZR 122/23)。

签订贷款合同通常伴随着借款人的提取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提取贷款,贷款人有权要求不提取补偿金。因为银行已经为贷款准备并提供资金,应补偿由于未提取贷款而造成的损失,经济法律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解释道,该事务所提供银行法相关咨询。

金融中介不得淡化风险

然而贷款中介也可能承担责任,正如BGH在2025年2月20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的。卡尔斯鲁厄的法官明确表示,金融中介必须告知关于已签订且不可撤销的贷款合同条件下房地产购买合同未达成的风险。而且,不得将风险淡化到仅为理论性质的程度。

在该案件中,一对夫妇计划购买一处带独立屋的土地。他们与卖方达成一致,并已预约公证。但银行拒绝了房地产购置融资的贷款申请。虽然如此,夫妇仍坚持购买,于是委托了一位金融中介。该中介协助他们签署了一份所需的银行贷款合同。

金融顾问的咨询记录中指出,购房和融资合同应在所有重要因素明朗后再行签署。

房地产购买意外告吹

当卖方因个人原因突然通知夫妇决定不出售该房产时,夫妇已经接受了贷款合同。由于夫妇不再需要贷款,他们没有提取贷款,而银行要求支付约35,000欧元的不提取补偿金。

夫妇支付了不提取补偿金并起诉金融中介要求赔偿损失。虽然德累斯顿上级地区法院驳回了诉讼,但夫妇在BGH获得了更大的成功。BGH认为金融中介可能违反了其告知和咨询义务,因为他在原告询问时淡化了购买合同未能达成的风险。

合同未达成是真实的风险

原告虽然基本了解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是法律上独立的合同,但在购房未能达成的情况下,他们也知道如果贷款合同在买卖合同之前签署且撤销期已过,则只能通过支付不提取补偿金解除贷款合同。但是,如果金融中介在咨询中淡化了客户提出的购买合同未达成的风险,这可能会构成一项责任违约,BGH指出。真实风险不应被淡化到让人误以为它仅是理论性质的程度。

购房合同的未能达成是一个真实的风险,因为只要购房合同未公证,卖方随时可以放弃出售。因此,卖方也没有义务赔偿购房者即便其已经为计划中的房地产收购贷款。在这个风险面前,金融中介应该给予告知,并指明避免该风险的方法,BGH这样指出。

在贷款的中介和提供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咨询和信息披露的错误。这可能导致借款人的损害赔偿要求。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为您提供 顾问责任 及其他银行法相关主题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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