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延迟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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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劳动法院2025年2月19日的判决 – 10 AZR 57/24

除了固定工资外,劳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根据某些目标达成的可变报酬。但雇主必须及时设定需要员工达到的目标,从而领取可变报酬。延迟或未能设定目标可能会引发员工的损害赔偿请求。联邦劳动法院(BAG)于2025年2月19日做出了这一判决(编号:10 AZR 57/24)。

可变报酬应为员工提供实现某些目标的激励。因此,员工必须了解期望由其实现的目标。雇主必须及时说明需要达成的目标,这一点由MTR Legal Rechtsanwälte法律事务所强调,他们在劳动法领域提供咨询,并在法庭内外坚定地维护其客户的权益。

事后设定目标通常不能再满足激励和激发功能。如同BAG的判决所显示的,这可能会引发员工的损害赔偿要求。

雇主的目标设定迟延

在所涉及的案件中,原告员工具有领导责任,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一种可变报酬。公司协议规定,每年的目标必须在日历年3月1日之前设定。其中,目标的设定由70%的公司目标和30%的个人目标组成。可变报酬的金额取决于员工的目标达成情况。

2019年,公司直到10月才提出公司目标的设定。原告没有收到个人目标的设定。最终,2019年他获得了约15,500欧元的可变报酬。

员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对此,原告表示反对。他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因在2019年他既没有收到个人目标,也未能及时获得公司目标的设定。他认为,如果设定目标及时,他将能够既实现个人目标又实现公司目标。因此,他的可变报酬过低,并提出约16,000欧元的损害赔偿要求。

反之,雇主认为,目标设定是及时进行的,并符合公平原则,因此不应有损害赔偿要求。

负责的劳动法院驳回了起诉。然而,在上诉程序中科隆州劳动法院支持了原告(编号:4 Sa 390/23)。雇主将此案上诉至联邦劳动法院,但复审没有成功。联邦劳动法院第十审判庭确认了科隆州劳动法院的判决:原告有权获得约16,000欧元的损害赔偿。

BAG:雇主违反了其义务

BAG的理由指出,雇主在2019年的目标设定上违背了其在公司协议中的义务。他没有告知原告个人目标,并在十月迟延提出公司目标,此时目标期已经过了约四分之三。此时目标设定的激励和动机功能已无法实现,BAG明确指出。因此,目标设定也不能通过事后的法律确定的方式来弥补。

在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时,应根据达到目标设定时的可变薪酬来估算。在公司目标和个人目标中,假定原告在公正合理的情况下完全达成目标,这一假设没有排除的特殊情况,BAG如此表示。

原告也不需要被算作有减少要求的共同过失,因为只有雇主对目标设定负责,BAG决定道。

维护您的利益

BAG的判决明确了雇主应确保及时设定目标以避免法律争端。

工作场所的法律争端并非总能避免。MTR Legal Rechtsanwälte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和周密的 诉讼策略 引导逐级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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