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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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加强版权保护——2024年10月24日判决 – C-227/23

 

欧洲法院加强了对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根据2024年10月24日的判决,欧洲法院明确表示,第三国的作品享有与欧盟成员国作品相同的版权保护(编号:C-227/23)。

通过这一决定,欧洲法院解决了关于版权保护在欧盟内部是否与作品来源国相关的重要问题。法官否认了这一点。根据欧盟指令2001/29,版权保护同样适用于欧盟以外第三国的作品。欧洲法院认为,该指令相较于1886年的所谓《伯尔尼公约》具有优先权,正如MTR Legal Rechtsanwälte法律事务所指出的那样,该事务所还在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法议题提供咨询。

 

关于设计师椅的版权争议

 

欧洲法院在一场涉及瑞士公司与荷兰公司之间的版权争议中作出决定。瑞士公司拥有一款最初来自美国的设计师椅的版权。荷兰公司在荷兰和比利时经营着一家家具连锁店,并销售一款与该美国设计师椅极为相似的椅子,该椅子的版权归瑞士公司所有。因此,该公司要求停止这款椅子的营销。此版权争议最终被提交至荷兰最高法院,后者转由欧洲法院处理。卢森堡的法官需明确,第三国中的应用艺术作品,若其作者不是欧盟公民,是否享有与来自欧盟成员国作品相同的版权保护。

为了加强版权保护,所谓《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被签署。它最初旨在保护国外文学和艺术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在原所在国以外可被仿造并自由传播。多年来,《伯尔尼公约》多次被修订。

 

通过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保护

 

《伯尔尼公约》的核心是签署国的作者在其他签署国享有与本国作者相同的权利。然而,这一规定不完全适用于应用艺术作品,例如设计师家具。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所谓的实质互惠条款。因此,那些在其原产地仅受到样板或模型保护但未被承认为艺术作品的作品,在签署国无法申请版权保护。

如今,欧洲法院裁定,当涉及第三国的作品时,实质互惠条款不适用。法院指出,该条款的应用将破坏欧盟指令2001/29在单一市场内统一版权法的目标。通过该条款的应用,原产于第三国的应用艺术作品在不同的欧盟成员国可能会被区别对待。然而,2001/29指令规定,在欧盟申请保护的所有作品应不论其原产国而受到同等对待。

 

实质互惠条款不适用

 

各个成员国不能以《伯尔尼公约》为由单方面限制指令中授予的权利,欧洲法院进一步指出。一个成员国因此不能偏离欧盟法律,将实质互惠条款应用于如美国等第三国的作品,卢森堡的法官明确表示。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对于损害这些作品版权的国家法律不获适用。

此外,欧洲法院明确指出,知识产权同样受到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条第2款的保护,任何对此类权利的限制必须根据第52条第1款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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