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谓的迪拜巧克力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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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的产地或品种名称

 

所谓的迪拜巧克力备受瞩目。但它也引发了法律争议。科隆地方法院在2025年1月6日的裁定中指出,迪拜巧克力必须来自迪拜或具有其他地理关联。否则,不得以这种或类似方式命名,法院在临时禁令中作出明确说明(文件编号: 33 O 525/44)。

消费者可能会将地理来源与产品的某些特性联系起来。因此,他们不应被关于产品来源的误导性信息所误导,这也是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律师事务所在商标法和其他工业产权保护主题中提供建议的重要原因之一。

 

迪拜巧克力必须来自迪拜

 

法院认为,对消费者的误导存在于不在迪拜制造的迪拜巧克力中。诉讼中的原告通过其在线商店销售“迪拜制造”的巧克力棒。她认为被告通过其在线商店销售名为迪拜巧克力的多种产品,侵犯了她的竞争法权益。她的理由是这些巧克力既不是在迪拜制造的,也没有其他地理关联。

科隆地方法院的禁令裁定原告胜诉。法院在一项临时禁令中裁定,不在迪拜制造、且无其他迪拜地理关联的巧克力不得作为迪拜巧克力销售。这同样适用于德语或英语的描述,如“迪拜的一抹”或“迪拜的味道”。此类陈述违反了《商标法》第127条。

 

对消费者的误导

 

根据《商标法》第127条,地理产地不得在商业活动中用于非来自该地理产地所指定的产品或服务,以免消费者对地理来源产生误解。科隆地方法院认为这里就是这样的情况。由于被称为迪拜巧克力以及其他广告声明,消费者可能认为该巧克力来自迪拜或至少与该地区有关。

这种印象甚至可以通过包装背面的英文说明或英文产品描述得到增强。消费者可能会认为该产品是在迪拜生产后进口到德国的。科隆地方法院表示,这种误解不能通过小字提示该产品来自土耳其来消除。对消费者而言,这些产品并不是迪拜巧克力的仿制品。

 

法兰克福地方法院的不同裁定

 

在另一项临时禁令中,科隆地方法院还裁定,一家折扣店不得再销售其迪拜巧克力(文件编号: 33 O 544/24)。因为这些巧克力实际上是在土耳其制造,并在背面标明。法院在此情况下也看到误导消费者的风险。而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在另一个折扣店的案例中则有不同看法(文件编号: 2-06 O 18/25)。即便如此,产品仍以迪拜巧克力的名义上架,但因为有德文标签且作为自有品牌可识别,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消除掉了巧克力来自迪拜的印象。

各方仍然可以对这些决定提出异议。其中的微妙之处在于也有可能认为迪拜巧克力是一种品种名称而不是产地标志。

可以看出,地理产地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一个微妙的领域。误导性广告声称或违反商标法的行为可能招致警告、禁令和损害赔偿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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