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股权赠与实现企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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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员工——联邦财务法院关于税务影响的判决——案件编号:VI R 21/22

 

如果公司为了确保企业传承而向员工赠送股份,这并不必然导致受赠员工的工资收入需要纳税。联邦财务法院(BFH)在2024年11月20日的判决中这样决定(案件编号:VI R 21/22)。

企业传承的问题困扰着许多德国企业。如果无法在家族中找到合适的接班人,通过有功员工来继续经营公司可以是一个选择。在向员工赠送股份时,税务方面的考量也是需要注意的。除了赠与税,主要涉及的是赠与是否导致受赠员工的收入须缴纳所得税,法律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税法方面提供相关咨询。

 

确保企业传承的赠与

 

联邦财务法院的判决明确表示,为了确保企业传承而进行的股份赠与不必然导致应税工资收入的产生。出于公司法的原因进行的赠与,例如为了保证企业传承,没有与员工的劳动表现相关。因此,赠与不被视为工资收入。

在该案中,一家家族企业正在寻找企业的继任者。由于其子不适合继续企业传承,创始股东决定将企业管理交给有功的员工,包括原告。五名员工因此各自获赠了5.08%的公司股份。

 

税务局将经济利益视为工资收入

 

负责的税务局将赠与的经济利益视为工资收入并据此征税。原告对这一决定表示不满,并在萨克森-安哈尔特财政法院获得成功。法院认定赠与的股份转让不被视为对原告工作表现的对价。赠与的动机主要是企业传承。因此,赠与不构成应税工资收入。

 

联邦财务法院驳回上诉

 

联邦财务法院驳回了税务局对该判决的上诉。法院确认财政法院的决定,即赠与股份转让不构成应税工资收入。

对不独立工作的收入,包括工资及薪水,应算作所得,这适用于是否存在对这些收入的法律要求,以及其是否为经常性收入或一次性收入,BFH表示。然而,工资收入也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为就业而授予,亦即由劳动关系决定的条件。无需呈现员工具体的工作绩效,BFH进一步解释。

 

企业传承是赠与的决定性动机

 

相反,如果赠与不是基于劳动关系,而是因其他原因而授予,则不存在工资收入。只有当员工为了其工作表现而获得了以优惠价格购得股份的机会,才可能导致非独立工作的收入增加。但在此情况下并非如此,BFH明确指出。

BFH进一步解释称,虽然股份赠与与员工劳动关系相关,但并非主要因此而引发。企业传承显然是这次赠与的决定性动机。这一动机在合同中约定的遗产税退还条款中通过间接方式得以体现,并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得到明确表达。

 

赠与不是对劳动表现的补偿

 

尽管公司创始人让其子以74.61%的股权成为主要股东,但他们也确保有经验的员工进入公司管理层,他们拥有25.39%的股份并能够有效影响公司治理。通过将有经验的员工纳入,应该以企业传承的方式保证公司持续存在和发展,BFH说。公司管理中的专业能力是企业传承的重要标准,因此出于公司法原因进行的赠与不构成员工对其已付出或未来工作表现的补偿,BFH明确指出。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企业传承的税务问题以及其他 税法方面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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