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财务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的判决 – 案号: II R 22/21
如果股东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公司,这将导致其他股东股份的间接价值增加,并在税法上被视为赠予。联邦财务法院(BFH)在2024年4月10日的判决中确认了这一点(案号: II R 22/21)。赠予公司的行为不以慷慨为征税的前提条件。
根据《继承税和赠予税法》第7条第8款第1句,如果股份公司的股份价值因一位合伙人或第三方的无偿行为增加,从税务的角度来看,这被视为赠予,并相应征税。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作为一家经济律师事务所,尤其在税务法方面提供咨询。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资本公司之间的赠与是为了使股东富有的目的进行的,并且在这些公司中没有直接或间接拥有相同股份的相同股东,这些赠与也被视为慷慨。
继承人出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在BFH审理的基础案件中,一个继承人团体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其他股份由一家有限合伙公司(KG)持有。该有限公司以30万欧元的价格从继承人手中购买了他们的股份。购买价格基于四年前的公司评估。因此,继承人股份在评估日的价值为100万欧元。
相关税务部门将继承人公司股份的价值估算为约180万欧元。由于购买价格与股份的实际价值之间的巨大差异,税务部门认定这对其他股东而言是一种《继承税法》第7条第8款第1句意义上的赠予。因此,税务部门确定了赠与税。计算基础是购买价格与股份实际价值之间大约150万欧元的差额。
反对赠与税通知
原告对赠与税通知提出了反对。原告的反对理由之一是,缺乏《继承税法》第7条第8款第1句意义上的“提供”,因为这一术语仅涉及那些能够增加接受方——资本公司资产的行为。然而,通过购买自己的股份,公司并没有增加其公司资产的价值。公司没有获得任何不属于它的财产。由于公司没有资产增加,也不会导致股东股份的间接价值增加。此外,由于《继承税法》第7条第8款第1句中的要求为无偿,因此不构成赠予。
BFH: 慷慨不是条件
BFH首先澄清,继承人的股份转让构成了对有限公司根据《继承税法》第7条第8款第1句的提供。根据该规定的“提供”是指任何可能导致提供者资产转移的作出、容忍或不作为。尽管从过程上来说公司是在获得自己的股份,但继承人的股份转让满足了提供的定义,BFH如此认为。慷慨不是条件。然而,只有当提供者的行为实际上导致股份值增加时,才存在纳税义务,慕尼黑的法官明确指出。
这种财富增加不能超过部分无偿行为的一般价值。在将公司股份部分有偿转让给有限公司时,该行为的普通价值由股份的一般价值与有限公司支付的报酬之间的差额决定。BFH进一步强调,对于此类价值增加不授予《继承税法》第13a条第1款第1句和第2款第1句的所谓豁免。
BFH的决定表明,即使是公司股份的转让,也应注意赠与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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