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裁判的签名 – BGH I ZB 34/23
在特例情况下,即使只有三位裁判中的两位裁判签署了裁决,仲裁庭的决定也可能有效。BGH于2024年7月11日的裁定中明确了这一点(文件编号:I ZB 34/23)。
仲裁程序相较于法院程序可能有其优劣势。例如,仲裁裁决可能比法院判决更容易执行。然而,通常只有当所有裁判亲自签署了裁决时,它才有效。如果一位裁判无法亲自签署,那么至少须注明原因及其阻止情况,正如经济律师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所建议的,该律所还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为客户提供代理。
BGH现已决定,即使仲裁裁决仅由三位裁判中的两位签署,该裁决在例外情况下也可能有效。
高额损害赔偿请求
该案件涉及两家大型公司之间的法律争端。申请方从另一家公司收购了七个业务部门。为每个部门,应诉方制作了一份财务事实书(FFB),并对其提供担保。这些FFB包含一个完全相同的条款,称“所有争议的损害赔偿请求”应由仲裁庭作出最终决定。根据该条款,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自可指定一名仲裁员。
申请方认为,应诉方违反了其对FFB的担保义务,因此在仲裁诉讼中要求16亿欧元的赔偿。
“无法获得签名”
仲裁庭驳回了诉讼。然而,裁决书仅有两位裁判的签名。缺少申请方指定的裁判的签名。在其预印的名字下,仅有“无法获得签名”的注释。
申请方请求撤销裁决书,或备选地请求裁定裁决书无效。其理由是,在仲裁程序中,其法定听证权利被侵犯。此外,未提及缺少裁判签名的原因。因此,裁决书无效。
裁决书须满足形式要求
虽然法兰克福高等法院驳回了撤销请求,但确认了由于缺少签名而导致裁决书无效。双方对此决定提出了法律解释投诉。
BGH首先指出,如果裁决书未满足形式要求,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59条第1款的规定。在本案中,形式要求对于未提供裁判签名的原因的说明也被满足。法兰克福高等法院认为没有理由解释裁判签名的缺失。但这一判断是错误的。因为虽然指出签名无法获得的说明,已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54条第1款第2句的意义说明了签名缺失的原因,BGH解释道。
绝对多数即可
BGH进一步明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54条第1款,裁判绝对多数的签名是必要的,但也是足够的。这样可以避免裁判阻止有效的裁决。对于签名缺失的原因,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054条不应仅限于无法获得签名,也应允许其他签名缺失的原因,卡尔斯鲁厄的法官们表示。因此,在该案中,裁决书是有效的,BGH裁定。
BGH加强了仲裁的重要性。无论是法院程序还是仲裁程序,哪种方式更适合解决冲突,取决于需要考虑的多个因素。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诉讼方面有丰富的经验,还提供仲裁的咨询。 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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