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银行失去了对提前还款赔偿金的要求 – 案号:XI ZR 75/23
如果贷款提前偿还,银行和储蓄银行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赔偿金以弥补利息损失。然而,如果计算提前还款赔偿金的条款对借款人不“清楚和明白”,他们将失去这种要求。德国联邦法院在2024年12月3日的判决中(案号:XI ZR 75/23)明确了这一点。该判决为许多消费者提供了从银行追回已经支付的提前还款赔偿金的机会。
如果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银行失去了基于合同约定利息锁定所计划的利息收入。作为补偿,他们可以要求提前还款赔偿金。然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银行未充分告知借款人合同期限、解约权或提前还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他们将失去这种要求。MTR Legal Rechtsanwälte是一家在银行法等领域提供咨询的法律事务所。
房地产贷款提前解除
银行和储蓄银行屡次出现错误,使借款人有可能不必支付提前还款赔偿金或从银行追回已支付的赔偿金。
在德联邦法院审理的案子中,争议的焦点是一项计算提前还款赔偿金的条款,尤其是在Volksbanken及其他合作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常见。
案件中的原告在银行处获得了两笔房地产贷款,并提前偿还。银行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赔偿金。贷款合同第8条规定,银行的利息损失是由合同利息与抵押债券(其期限等同于解除贷款的剩余期限)的收益率之差计算而得。
索回偿付成功
原告首先保留地支付了提前还款赔偿金,随后向银行索回并获得了成功。他在Oberlandesgericht Zweibrücken提起的诉讼获胜。上诉法院认为,原告对赔偿金的索回有权,因为银行在计算时的说明不充分,从而失去了对赔偿金支付的要求。
德国联邦法院在复审程序中确认了这一决定。德联邦法院明确表示,在房地产贷款合同中,消费者必须被清楚明了地告知银行对提前还款赔偿金要求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这些条件未得到满足,银行的计算方法说明不充分。因此,根据第502条第2款第2项,他们对赔偿金无要求。
德联邦法院:提前还款赔偿金计算条款不充分
德国联邦法院进一步明确指出,依赖于“解除贷款剩余期限”来计算银行利息损失的条款是不充分的。根据一贯的法律实践,利息损失只有在法律上保护的利息期内才能得到赔偿。而这种保护只存在于到期偿还要求的协议日期、下一个可解除日期或利息固定期满日期之前。通常情况下,房地产贷款可以在完全贷出金额满十年后的六个月通知期限内首次合法解除。消费者理解的是“解除贷款剩余期限”指的是贷款的整体剩余期限而不仅是法律上保护的利息期。
这导致消费者认为利息损失是按明显更长的合同期限计算的。当然,这会对提前还款赔偿金的额产生影响,并可能使消费者不愿行使提前还款的权利。因此,所使用的条款不充分,原告有权收回已支付的提前还款赔偿金,德联邦法院如是表示。
追回提前还款赔偿金
在房地产贷款中,提前还款赔偿金很快就达到五位数。德联邦法院的开创性判决为消费者提供了不必支付提前还款赔偿金或从银行索回赔偿金的机会。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对提前还款赔偿金和其他银行法主题提供咨询 银行法。
您可以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