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制造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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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2024年12月19日的判决 – C-157/23

 

欧盟法院于2024年12月19日的判决中加强了产品责任指令的应用(案号:C-157/23)。因此,如果供应商的名称或标识与制造商的完全或部分相符,他们也可能对有缺陷的产品承担责任。

根据欧洲法院的判决,MTR Legal Rechtsanwalte 经济律师事务所指出,供应商和其他分销伙伴的产品责任风险显著增加,MTR Legal Rechtsanwalte 在经济法方面提供咨询。

 

在意大利购买汽车

 

在这个基础案例中,消费者在意大利的一家制造商的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汽车。该车在德国制造,并通过该汽车品牌的意大利分公司交付给经销商。

购车几个月后,买家发生事故,由于缺陷,安全气囊未能打开。随后消费者对经销商和汽车制造商的意大利分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后者声称,自己只是交付了车辆而不是制造商。汽车是在德国制造的,这也可以从发票中清楚看出。因此,他不属于制造商责任。

 

供应商也承担责任

 

然而,这一论点在博洛尼亚的主管法院没有生效。法院判定意大利公司因安全气囊有缺陷的生产而承担合同外责任。上诉未成功。上诉法院明确指出,意大利公司作为车辆的供应商,与制造商承担相同的责任。它是 “可与未参与诉讼的制造商同等对待。” 由于被告未能将争议通知制造商,因此无权获得免责。

最终,该案被提交至意大利的最高上诉法院,并引入欧盟法院。欧盟法院应澄清,根据欧盟产品责任指令,供应商是否仅因使用自己的名称、商标或其他标识即被视为“自称为制造商的人”,即使其未在产品上物理加盖这些标识,但使用了产品上加盖的商标、标识或制造商的名称。

 

制造商责任范围广泛

 

欧盟法院明确指出,使用制造商名称和标志的人不能向消费者主张自己不是有缺陷产品的实际制造商。

欧盟法院解释说,根据指令85/374的第1条,原则上制造商对其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负责。但在指令第3条中指出,参与产品制造和分销的人员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这也适用于那些通过在产品上加盖自己的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标志自称为制造商的人。因此,欧盟法院认为,自称为制造商的人即使实际上并未参与制造过程,也不必参与制造才能被归类为制造商。

 

欧盟法院加强消费者保护

 

因此,欧盟法院明确表示,即使一个公司本身不生产车辆,但购自制造商并将在其他成员国分销,也可被视为指令意义上的制造商。企业是否在产品上物理加盖自己的名称,或与加盖的制造商名称一致,都无关紧要。因为它利用这种一致性来宣传产品的质量并在消费者中建立信任。制造商的概念因此在消费者保护意义上应被广泛解读,任何自称制造商的人的责任应与实际制造商的责任相同。

欧盟法院的决定不仅涉及汽车行业的分销公司,也涉及其他行业。由于欧盟法院的判决,供应商和分销伙伴的制造商责任显著增加。相关企业应对此做好准备。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就产品责任和其他 经济法的问题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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