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兰肯塔尔地方法院关于痴呆症患者遗嘱能力的判决 – 案号 8 O 97/24
人类的预期寿命在不断增加。这一发展也有其阴暗面,因为越来越多的人患上痴呆症。然而,患上痴呆症并不意味着没有立遗嘱的能力。弗兰肯塔尔地方法院在2024年7月18日的非最终判决中对此进行了阐明(案号:8 O 97/24)。
如果一个立遗嘱者因严重的心理疾病而无法理解自己遗嘱的严重性并按此行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229条第4款规定,则被视为无立遗嘱能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像痴呆症这样的心理疾病会自动导致无立遗嘱能力,经济律师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遗产法咨询中指出。
痴呆症并不自动导致无立遗嘱能力
弗兰肯塔尔地方法院在2024年7月18日的判决中也明确指出,痴呆症并不自动导致无立遗嘱能力。关键在于立遗嘱者尽管有病,是否依然能对其遗嘱安排的影响作出清晰判断,并能在不受他人影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此案中的遗嘱人无子女或有强制继承权的亲属。在2018年的手写遗嘱中,她指定了一位表亲的儿子及其妻子为继承人,并安排了遗嘱执行,同时指定了她的税务顾问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也拥有一处宝贵的不动产。其房屋的上层被遗嘱人的一个朋友的儿子居住。
痴呆症的开始
2021年初,遗嘱人因骨折入院治疗数日,医院在附带诊断报告中确认了痴呆症的开始。
住院后不久,90岁的遗嘱人立下了一份新的公证遗嘱。在这份遗嘱中,她将整座房产留给了她朋友的儿子,这位朋友的儿子已在她的房屋上层居住约30年。备注中还记录了公证员认为遗嘱人具备无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立遗嘱能力。
遗嘱有效
几个月后,遗嘱人去世。继承人提议将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税务顾问因重要原因解职,并委任一位律师为新的遗嘱执行人。该律师不同意公证员关于遗嘱人仍具备立遗嘱能力的看法。为支持其观点,他出示了医生信件,证实痴呆症开始的发展。他试图通过紧急程序让法院确认遗嘱人的无立遗嘱能力,并宣布公证遗嘱无效。这可能是为了阻止这名女性的珍贵房产落入其租户之手。
然而,在弗兰肯塔尔地方法院,遗嘱执行人的论点没有被采纳。由于继承法首先假定立遗嘱能力,反对者必须加以证明。法院认为遗嘱执行人未能做到这一点。提供的医生信件中虽然提到了痴呆症开始,但缺乏对痴呆程度的分类。没有这些,就难以对立遗嘱能力做出可靠的判断。由于中度或重度痴呆症不能被视为有效遗嘱,但轻度痴呆症仍被视为有立遗嘱能力,弗兰肯塔尔地方法院对此予以明确。
立遗嘱能力问题常成为继承人之间的争议点
由于法院不相信遗嘱执行人在主要诉讼中能够证明遗嘱人的无立遗嘱能力,因此驳回了紧急申请。
立遗嘱能力问题常成为继承人之间的争议点。为了避免继承纠纷并确保遗嘱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执行,一个周全的遗嘱是必要的。在此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医生确认立遗嘱能力。其评估比不具备医学资质的公证员更具说服力。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有关遗嘱及其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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