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报告确认遗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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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关于真实性和立遗能力的裁定 – 2024年8月12日决议,案号 33 Wx 294/23 e

 

在手写遗嘱的情况下,关于文件的真实性和遗嘱人立遗能力往往会产生争议。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在2024年8月12日的裁定中明确指出,通常需要专家的鉴定来确认文件的真实性(案号:33 Wx 294/23 e)。

如果没有遗嘱,将适用法定继承。这可能不符合遗嘱人的意愿。通过制定遗嘱,他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指定继承人。这往往不符合法定继承人的意愿,他们可能只能满足于法定份额。因此,文件的真实性和遗嘱人的立遗能力常常成为继承人之间的争论点,正如商业律师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专门提供遗产法咨询一样。

 

遗嘱人指定姐姐为唯一继承人

 

在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的案件中,遗嘱人已婚,并且有一个前婚中的女儿。由于他患有重病并被诊断为脑胶质瘤,他在去世前不久写下了一份手写遗嘱,将其姐姐指定为唯一继承人。

在这名男子去世后,他的妻子和女儿对字迹以及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此外,他们还认为遗嘱人在立遗时已不具备立遗能力。反之,死者的姐姐申请了继承证明,证明她为唯一继承人。

 

怀疑不能完全排除

 

在专家鉴定之后,遗产法院认为遗嘱系遗嘱人亲笔书写,姐姐有权获得继承证明。这一看法得到了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的确认,并驳回了妻子和女儿的申诉。

虽然无法完全排除最后的疑虑,但证明遗嘱人亲手制作了遗嘱的证据已充分。这一证据在本案中得到了证明,可以根据专家鉴定确定遗嘱的亲笔性质,正如高等地区法院所言。专家认为遗嘱人为遗嘱的创作者的概率很高。这也显得合理,因为遗嘱人最后一段时间与他的姐姐度过,并对第三方表示他的姐姐应继承遗产,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指出。

 

尽管患病,立遗能力仍然存在

 

此外,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也具备立遗能力。这是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通过进一步的书面鉴定得出的结论。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229条第4款,立遗能力不足是由于精神活动病态失常、智力弱或意识障碍导致立遗人无法理解其给出的意愿声明的意义,并按照此种理解行事。立遗人还必须不受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影响行事。由于精神活动紊乱属于例外情况,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明,遗嘱人一般被视为具备立遗能力。在这些考虑因素下,关于遗嘱人的立遗能力没有疑问,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进一步指出。

负责的专家发现,即使遗嘱人患有脑胶质瘤,这种疾病可能会导致精神活动紊乱,但在第二层评估中,并未明确导致自由意志行为的排除。根据专家的意见,可以认为遗嘱人尽管患有重病,仍具备立遗能力。

 

妻子和女儿的法定份额

 

因此,死者的姐姐成为唯一继承人。妻子和女儿只能要求其法定份额。法定份额是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半。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为遗嘱相关问题和其他 遗产法的主题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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