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一般条款 (A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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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合法地确立通用条款

通用商业条款,即AGB,是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一般由企业用于多种合同。这样可统一、简化业务流程。与其单独为每个合同进行协商,不如让AGB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为了使AGB能合法有效地被纳入,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

通用商业条款(AGB)是多数合同,尤其是在商业关系中的固定组成部分。重要的条款如交货条件、支付条件、担保或责任限制等可以是AGB的一部分。始终很重要的是,AGB不能让任何合同方遭受不当的劣势。否则,相关的AGB条款可能无效,此乃MTR Legal律师事务所在商法和合同法方面提供咨询的观点。

将AGB纳入合同

为了让AGB成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签订时使合同方知晓。通常通过以下提示实现 “适用于我们的通用商业条款” 并提供查看的可能性。公告、附件或网站链接都可以作为查看的选项。合同方还必须同意AGB的适用。在企业间的商业交往中(B2B),要求相对宽松,但明确的协议仍是必须的。

需注意的是所谓的意外条款: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5c条,意外被纳入合同中的AGB条款,如隐藏或不寻常的条款,在合同的另一方无法预料到时,视为不包括在内。

通过AGB条款造成的不当劣势

AGB的核心是内容控制。并非企业在AGB中包含的所有规定都合法。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7条,若AGB条款使合同方遭受不当劣势,则该条款无效。这在条款与法律的基本理念不符或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制合同方的重要权利和义务时成立。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8条,尚需更详细权衡的条款也可能无效。例如,给予使用者不当长的撤销权、不当短的索赔期限或默认客户沉默即为同意等条款。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具体情况,尤其是合同类型及双方利益。
普遍不被允许的条款包括:在重大过失情况下完全排除损害赔偿责任,或将新产品缺陷的诉讼时效缩短为不到一年,或笼统排除担保。德国《民法典》第309条规定了哪些条款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

无效AGB条款的法律后果

因违反德国《民法典》第307至309条而被判无效的条款无效,这意味着该条款不具有效果。然而,在其余合同无需无效条款时,合同仍然有效。无效条款将由法律规定代替。不得简单用类似但稍弱的规定来替代无效条款。

不当AGB条款的后果

使用不当AGB条款的风险不仅在于其无效性,还有可能面临竞争法的后果。消费者中心、竞争协会和竞争对手可以对企业使用不当的AGB提出警告,导致禁令诉讼和财务要求。

AGB在商业交易中通常是有用的工具,然而不得用于单方面削弱合同方的权利。法律禁止或不公平的条款是无效的,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及经济上的不利。因此,透明性、可理解性和公平性应始终是设计AGB的标准。

因此,定期检讨AGB的法律安全性是明智之举,以确保新法律规定被恰当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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