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对保管费的判决 – 案号:XI ZR 61/23, XI ZR 65/23, XI ZR 161/23 和 XI ZR 183/23
在长期的低利率阶段,一些银行开始向客户收取所谓的保管费,即存款的负利率。这些对储蓄存款和活期存款账户的保管费是不可接受的。联邦法院在2025年2月4日的判决(案号:XI ZR 61/23, XI ZR 65/23, XI ZR 161/23 和 XI ZR 183/23)中作出了此决定。此外,如果银行未能对客户清楚明了地制定相关条款,负利率在支票账户中也可能是不可接受的。
长期以来,利率一直处于低水平。欧洲中央银行(ECB)自2014年开始对存款要求负利率。这些额外的费用被一些银行和储蓄银行以保管费的形式转嫁给了客户。受此影响的不仅是储蓄和活期账户,还有支票账户。银行收取负利率的做法在法律上存在争议。联邦法院现在明确站在银行客户一边,增强了他们的权利。法院明确表示,活期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收取的保管费是不可接受的,对于支票账户也仅在一定条件下可接受。受影响的银行客户现在可以向他们的银行索回支付的负利率,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对此表示。
储蓄和活期存款账户的负利率不可接受
联邦法院处理了消费者中央联合会以及萨克森和汉堡消费者中心的诉讼。他们认为各金融机构征收的保管费是不被接受的。他们的诉讼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成功。
联邦法院明确表示,对活期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征收的保管费对客户是一种不合理的歧视。活期存款和储蓄账户的存款不仅是为了资金的安全保管,也是为了投资和储蓄的目的。卡尔斯鲁厄法官们指出,这一特性因征收负利率而改变,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对银行客户的不合理歧视
如果征收的保管费高于存款的利息,活期存款账户将完全失去其储蓄和投资的目的。联邦法院解释说,结果导致存款减少。对于储蓄存款,其目的是中长期建立财富,并通过利息保护其免受通货膨胀的侵蚀。但是,这个目的被征收保管费所破坏。这会导致储蓄存款金额下降。这是对消费者的不合理歧视,即使信贷机构可能在2014年6月至2022年7月之间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上支付负利率,这也无法令其合理化,联邦法院表示。
保管费在支票账户中可能也是不可接受的
对支票账户来说,情况更为复杂。在这里,原则上可以征收保管费。但是,若支票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德国民法典》第307条第1款第2句规定的透明原则,则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不被接受的,卡尔斯鲁厄法官指出。条款必须使客户就保管费的金额得到充分的信息,以便其能够了解自己的经济负担。支票账户的余额可能会在一天内因到账和扣款而多次变化。对于账户持有人来说,必须清楚地知道哪个具体的余额状态用于计算保管费,并且到什么时候可以计入当天的交易额,如未满足这些要求,即使在支票账户上,负利率也是不被接受的。
追回负利率
根据联邦法院的判决,受影响的银行客户有很大机会从其银行追回支付的负利率。期间,他们应注意债权的时效。由于三年的时效期,从2022年起的保管费用可被追回。对更早的债权,时效问题尚未最终解决。但预计更早的保管费用也可以收回,因为法律情况仅通过联邦法院的最高法院判决才得到澄清。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在追回负利率及其他 银行法方面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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