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税和放弃继承权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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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财政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的判决 – 案号:II R 13/22

 

在继承税中,应使用免税额。然而,父亲对其父母的有效遗产放弃不意味着他的儿子——即遗赠人的孙子——在继承时可以主张更高的子女免税额。联邦财政法院在2024年7月31日的判决中决定了这一点(案号:II R 13/22)。

继承税的免税额因亲属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配偶和注册伴侣可以申请50万欧元的免税额,子女和继子女的免税额为40万欧元,孙子的免税额为20万欧元,据MTR Legal Rechtsanwälte法律事务所,专门在继承法和税法领域提供咨询。

 

注意继承税的免税额

 

在遗产规划中应考虑这些免税额,以使继承人的税务负担尽可能低。立遗嘱时也必须考虑这一点。虽然可以通过遗嘱绕过法律继承顺序,并如将一个孙子设为继承人。然而,在此情况下的继承税免税额将低于子女继承时的免税额。

这也不能通过子女的放弃继承权来规避。因为继承税法在这里与民法不同。如同联邦财政法院(BFH)的判决所示,子女放弃继承权并不意味着它被视为“去世的子女”,因而其后代可以享受40万欧元的较高免税额。

 

遗赠人的儿子声明放弃遗产

 

在这个基础案件中,祖父在遗嘱中将孙子指定为四分之一的继承人。而遗赠人的儿子在此前通过公证合同放弃了其法定继承权及其继承权益。继承权的放弃未扩展至其他后代。

祖父去世后,遗产继承的孙子申请了40万欧元的继承税免税额,即子女的免税额。他依据的是《民法典》第2346条第1款第2句的民法上的早逝推定。因此,放弃继承权的父亲应被视作在继承事宜发生时已不在,而因此应被视为去世子女的后代,可以享受更高的继承税免税额,孙子解释道。但税务局对此论点不予认可。他们最终给予孙子20万欧元的免税额。

 

BFH: 孙子的免税额适用

 

孙子对这一决定提起的诉讼在下萨克森的财政法院未果,且BFH驳回了对财政法院判决的上诉。

BFH进一步解释说,根据继承税法第16条第1款第2号,子女及去世子女的子女可享受40万欧元的税务免税额。其中“去世子女的子女”的措辞应理解为遗赠人的子女确实已去世。《民法典》第2346条第1款第2句的早逝推定并不导致继承税法上将放弃继承权的子女视作“去世的子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孙子20万欧元的免税额。

BFH还解释说,立法者通过提供更高的免税额,首先是为了使遗赠人的子女受益,因为在此情况下家庭关系被认为是最紧密的。对于孙子来说,这种联系不再那么紧密,因此给予较低的免税额。仅当遗赠人的子女已经去世时,才能对孙子提供更高的继承税免税额。因此更高的免税额只能惠及“孤独的孙子”。

 

利用规划可能性

 

这一决定显示出,较高的免税额不能简单通过放弃遗产而传递给下一代。遗产法提供了多种规划可能性,以优化遗产转移的税务问题。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咨询有关 继承税 和继承法的其他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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