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关于素食炸肉排和有机标识的裁定

News  >  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  欧盟法院关于素食炸肉排和有机标识的裁定

Arbeitsrecht-Anwalt-Rechtsanwalt-Kanzlei-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Steuerrecht-Anwalt-Rechtsanwalt-Kanzlei-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Home-Anwalt-Rechtsanwalt-Kanzlei-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Arbeitsrecht-Anwalt-Rechtsanwalt-Kanzlei-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欧洲法院裁定 – 案号 C-438/23 和 C-240/23

牛排、炸肉排或香肠是否可以是素食或纯素食,植物性产品是否允许用此类名称?这个问题引起了欧盟法院的关注。2024年10月4日的判决(案号:C-438/23)中,欧盟法院明确表示,只要这些产品没有法律规定的名称,纯植物性食品也可以使用动物产品的名称。卢森堡的法官表示,像素食或纯素食产品被称为牛排的普遍性国家禁令是不允许的。

食品名称在竞争法中经常是争议的焦点。一般而言,它们不得以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进行宣传。虽然纯素食牛排可能成为矛盾,是否会因此误导消费者则是另一个问题,这方面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咨询,该所也从事在竞争法领域的咨询。

法国禁令提请欧盟法院审议

欧盟法院案件的初始情况是一个法国法令,该法令禁止使用诸如“香肠”、“牛排”或“炸肉排”等词语来指称植物产品。即使这些产品在包装上明确标示为“纯素”或“素食”,禁令仍然适用。

多个组织和企业对此法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该禁令限制了他们的企业自由和竞争机会,因此要求宣布该法令无效。法国国务委员会随后将此案提交给欧盟法院。核心问题是,是否符合欧盟法律尤其是(EU)1169/2011号条例,一个成员国能否将特定词语的使用仅保留给动物来源产品,即便如此名称已通过“植物性”或“纯素”等词语作出说明。

普遍性禁令无效

欧盟法院裁定,若没有特定的欧盟法律规定的名称存在,普遍禁止使用肉类术语来指称植物产品是违反欧盟法律的。一项国家法规若普遍性地将某些术语仅保留给动物肉类产品是不允许的。此外,法官认为根据条例提供的信息足以确保消费者保护。

如果一个欧盟成员国没有引入法律规定的名称,纯素或素食食品的生产商不应该被普遍禁令禁止使用普遍性的名称,欧盟法院进一步指出。

使用欧盟有机标识

在另一个案例中,欧盟法院于2024年10月4日就使用欧盟有机标识(案号:C-240/23)作出判决。在此案中,争议涉及一种饮料,该饮料除了有机成分外还添加了维生素和矿物质。德国当局禁止制造商在该产品上使用欧盟有机标识,因为根据欧盟法规2018/848,这类添加物只有在法律要求时才是允许的。而在这个情况下不符合。

制造商对此提出异议。因为在他们看来,与一个从美国进口的可比产品存在不平等待遇。背景是,作为第三国,美国的生产和控制规程被评估为与欧盟相当。这意味着符合美国法规的有机或生物产品在欧盟内也能以相同方式销售。

不公平竞争的歧视

欧盟法院多数同意德国制造商的意见,并认定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歧视。他明确表示,只有当进口食品完全符合欧盟生产规程并获得欧盟有机标识认证时,才允许使用该标识。简单承认第三国标准的等同性是不够的。否则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并造成内部市场的竞争扭曲。

但欧盟法院限制说,这适用于使用欧盟有机标识。若第三国有自己的有机/生物产品认证,只要不产生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印象,也可以在欧盟内使用。

欧盟法院的判决表明,企业应继续仔细设计其产品名称并透明地告知成分和生产方式。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商业保护和 竞争法方面提供咨询.

您有法律问题吗?

预约您的咨询——在线选择您想要的时间或给我们打电话。
全国热线
现在可联络

现在预订回电

写信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