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损失抵扣限制合法性的怀疑
联邦财政法院担心,根据2020年年度税法第20条第6款第5句的规定,期货交易损失计算的限制可能违宪。联邦财政法院在2024年6月7日的决定中对此表示明确,案号:VIII B 113/23 (AdV)。
根据《所得税法》第20条第6款第5句对期货交易的损失抵扣限制,期货交易的损失只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抵扣。根据法律规定,每年只能抵扣不超过2万欧元的损失,并且只能与类似交易的收益进行抵扣,正如MTR Legal Rechtsanwälte这样的经济律师事务所所解析的,他们在税法上提供建议。
平等对待原则
然而,这一规则正在被讨论,因为它可能违反了《基本法》中的平等对待原则。联邦财政法院在2024年6月7日的决定中也表明了对这一规定合法性的怀疑。
在基本案件中,原告在争议年度通过经纪商进行差价合约 (CFD) 交易。此外,他除了从资本资产中获得收入外,还从卢森堡的非独立工作中获得免税但适用累进税率的收入。在该争议年度的报税单中,他申报了约250,000欧元的外国期货交易资本收益和约227,000欧元的期货交易损失。
税务局表示,它已将期货交易损失按法律规定的最高额20,000欧元与收益抵扣。其余约207,000欧元的损失已在损失确认中处理。原告对税务通知提出异议,并对争议年度期货交易收益和损失抵扣限制提出了违宪的怀疑。他要求,只应对扣除期货交易损失后的收益即约23,000欧元进行税务处理。
暂停执行
负责的财政法院批准了原告关于暂停执行 (AdV) 的申请。这是基于对期货交易损失抵扣限制与《基本法》第3条第1款(GG)的一致性存在重大宪法疑虑。因此,颁布的所得税通知的合法性也存疑。
联邦财政法院在上诉程序中确认了财政法院的决定。它有理由将具有争议的税务通知暂停执行。联邦财政法院同意对期货交易损失抵扣限制与《基本法》一致性的怀疑。
法官们强调,根据《基本法》的平等原则,实质上相同的事物要平等对待,实质上不同的要不平等对待。当不存在合理或明显的区别依据时,这一原则即被违反。《所得税法》第20条第6款第5句对纳税人造成了双重不平等对待,取决于他们是否从期货交易或其他资本投资中获得损失,因为期货交易的损失只能与期货交易的收益相抵扣。
联邦财政法院批评不平等对待
联邦财政法院进一步指出,这种不平等对待因期货交易收益和损失的不对称税务评估而变得更加严重。这种不对称导致每年期货交易损失只能最多抵扣20,000欧元,而剩余的收益则需全额征税。这可能导致在财务上未取得的收益需要纳税。其他收入中纳税义务人的追加负担可能成为结果。因而在当前案例中,纳税人在争议年度实际取得的总收益为23,000欧元,却需要支付约53,000欧元的所得税。考虑到如果最高损失抵扣限制为20,000欧元,进一步的损失抵扣还需长达十年。然而前提是,纳税人还需继续取得足够的收益,联邦财政法院指出。
对于这种不平等对待,联邦财政法院未找到法律依据,因此存有宪法上的疑虑。为明确其合宪性,联邦财政法院已将其移交给联邦宪法法院。
如果期货交易损失抵扣限制被认定违宪,这将对当前的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相关纳税人来说,及时对税务通知提出异议是明智的选择。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在税法和 税务争议 中与当局交涉。
欢迎 与我们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