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不明并不自动导致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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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明的隐性现金出资并不自动导致营业收入的增加。这是明斯特财政法院在2022年5月18日的判决中决定的(参考号:10 K 261/17 K, U)。

若在企业审计中无法确定税基,税务机关可能进行补加评估。然而,正如MTR Rechtsanwälte经济律师事务所解释的那样,这种补加评估并不总是合法的。

明斯特财政法院还裁定,仅因为股东无法解释资金来源,隐性现金出资不会自动导致营业收入的补加评估。在此案中,原告是一家从事批发业务并有现金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审计过程中,税务局发现了开放式收银机记录的不当之处。此外,唯一股东也有向收银机进行现金投入。据他称,这些钱来源于他个人获得的贷款和现有的私人现金储备。对此,审计依据唯一股东及其配偶的私人账户进行了现金流量计算,并考虑了私人联排别墅的融资。最终,这导致了高额的缺口,税务局将其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额外收入,并同时视为对唯一股东的隐性利润分配。

针对这一诉讼,部分获胜。明斯特财政法院第10分庭认定,对股东进行的现金流量计算不构成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加评估的依据。虽然现金流量计算通常是一种适当的验证方法,但无法判断股东不明收入即是公司未记录的营业收入。即使假设股东通过商业活动获得不明的资产增长,也完全有可能这些收入来自于股东的私人交易,而非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解释其资产增值的来源,这不能对有限责任公司得出不利的结论。

因此,只有由于收银管理不当才存在估计权限。但现金流量计算的结果不应被考虑,明斯特财政法院作出了这一决定。

在与税务机关的税务争议中,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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