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家庭住宅可以免税继承。然而,免税措施只能适用于一处房产,正如慕尼黑财政法院的一项判决所示 (案件编号:4 K 692/20)。
税法规定,当满足某些条件时,家庭住宅可以免税继承。为此,遗产继承发生之前,遗嘱人须亲自居住在该房产内,并且继承人随后需至少十年将其用于个人居住目的。如果遗嘱人有多处房产且曾依次用于居住用途,那么免税只可能适用于其中一处,经济事务律师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对此进行了解释,他们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税法和遗产税问题的咨询。
这一点也在慕尼黑财政法院的判决中得以体现。案件中,遗嘱人与其女儿住在其房屋X,并且在此地址登记。遗嘱人还拥有另一处Y房屋,供其儿子居住。在其母亲去世后,女儿和儿子各继承了一半的房产。他们达成一致,由女儿继承房屋X,儿子继承房屋Y作为唯一财产。在各自的遗产税申报中,两人均宣称该房屋为免遗产税的家庭住宅。
税务局不同意这一点,并为儿子继承的房屋征收了遗产税。对此纳税决定,儿子提出了抗议。他辩称,1954年,父母购置并居住于该房屋。2002年,由于遗嘱人的已故丈夫生病且无法继续居住,他们搬出了这栋房子。之后,这所房子由儿子使用。
慕尼黑财政法院裁定,该房子仍不应被免于遗产税。由于遗嘱人搬离,她已放弃其家庭,另立新宅并将生活中心转移至房屋X。因此,新居所可视为家庭住宅,免税只适用于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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