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提供商不支付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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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于2024年2月2日的判决 – 案号: 38 Sch 60/22 WG e

云存储不是需付费的存储介质或复制设备。因此,提供商无需支付版权费。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于2024年2月2日的判决中对此作出了决定(案号:38 Sch 60/22 WG e)。

IT法经常与版权法有交集。随着数字化的加剧,版权费的问题变得愈加重要。例如,某些存储介质或复制设备的制造商必须支付版权费用,正如MTR Legal Rechtsanwälte,这家在IT法领域提供咨询的经济律师事务所所指出的。

不过,是否云服务提供商也必须支付版权费用则存在争议。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在2024年2月2日的判决中对此表示否定。

对云服务提供商的诉讼

私人复制权中央局(ZPÜ)对一家云服务提供商提起了诉讼。ZPÜ的任务包括对使用存储介质进行复制的设备制造商或经销商提出补偿要求。在该案中,ZPÜ认为允许储存私人副本的云服务提供商应支付版权费,并提出了版权信息和补偿的要求。

被告的云服务提供商允许用户储存和共享文件、协作项目并连接工作所用的内容和工具。其服务包括文件托管、通信、共享、搜索、缩略图和文档预览等。为了实现这些功能,该供应商提供了一种用户无法物理访问的混合云基础设施,用户只能通过网页或应用程序访问和调用功能。

原告认为该云平台用于制作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私人副本。从技术和功能的角度来看,云应被视为存储介质和《著作权法》第54条意义上的“设备”。因此,被告的提供商需承担补偿责任。

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驳回诉讼

该诉讼在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未获得成功。高等地区法院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第54a、54b条,只有设备和存储介质才有支付义务。然而,涉案的云服务应被视为一种提供在线存储访问的服务。

在一般语言和法律解释中,设备被理解为一个实体物件。存储介质同样指的是实体的数据载体,如U盘、智能卡、CD等。一个基于互联网的云计算使用并未被法律涵盖。高等地区法院补充指出,信息和数据的载体意指一个实体物件。

云不是“设备”或“存储介质”

这种对“设备”和“存储介质”的解释也与欧盟法律保持一致。欧洲法院在2022年C-433/20案件中曾裁定,即使提供在线存储的服务器可以是一个载体,因此可以产生补偿要求,但这不一定要由云提供商承担。欧洲法院表示,如果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了公平补偿,那么国家规定云提供商无需支付补偿是符合欧洲法律的。成员国在确定公平补偿时拥有广泛的裁量权,特别是可以决定谁支付补偿。

根据德国法律,补偿要求仅对设备和存储介质的制造商、进口商和经销商以及复制设备的运营商有效,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指出。由于云用户必须首先需要如电脑或智能手机等终端设备来创建私人副本,因此版权补偿应与这些设备挂钩。该判决尚未生效,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未批准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人们广泛预计,政治将被要求以现代化法律规定。 IT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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