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气候中和”等术语进行广告宣传可能具有误导性,并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如2023年7月26日卡尔斯鲁厄地方法院的判决所示(档案号13 O 46/22 KfH)。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UWG),如果商业行为使市场参与者做出原本不会做出的商业决定,则为误导行为。这也包括对产品的性质、执行、优势、风险、配件或制造过程的虚假陈述,经济律师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竞争法咨询中指出。
在此背景下,卡尔斯鲁厄地方法院决定,一家日用商店连锁店为其自有品牌某些产品宣传为气候中和或环境中和是不合法的。具体涉及液体皂、防晒霜和淋浴霜或洗涤剂。这些说明在消费者中产生了产品无法真正满足的期望。因此,法院支持德国环境援助组织(DUH)的诉讼。
该组织主要指责该企业缺乏透明度。因为产品上没有标明如何实现气候中和或环境中和。
法院的理由是,虽然产品被宣传为气候中和,但未说明如何实现二氧化碳补偿。一般如果指向相应网站的提示是足够的,但在两个产品中未被识别。此外,所有三个产品中都应该停止使用“气候中和”这个术语做广告,因为这向消费者承诺了无法兑现的保证。虽然购买这些产品的款项将用于某森林保护区,但这不足以实现气候中和。卡尔斯鲁厄地方法院明确指出,产品的气候中和声明原则上远远超过了森林保护碳排放权所能实现的。
此外,洗涤剂的“环境中和”广告也是误导的。消费者因此期待达到平衡的环境影响,但产品未能实现,法院认为。这种误导性广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 并应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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