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额外的“E”并不能在商标法中提供足够的区分力。慕尼黑地方法院在2023年1月19日的判决中明确表示了这一点(Az.: 1 HK O 135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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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将一个标志注册为商标,它必须能够明显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同样,不能与已注册商标存在混淆的风险。正如慕尼黑地方法院在两家汽车制造商的商标争议中决定的那样,名称中的一个额外的“E”并不能提供必要的区分力。
在这个基础案例中,被告的汽车制造商在其网站上用公司名称和附加的“es 6”或“es 8”宣传其两款车型,并计划在德国推出。另一家汽车制造商认为这侵犯了其已注册商标“S 6”和“S 8”的商标权,因为存在混淆的风险。他们提起了禁止令和赔偿金的诉讼。
诉讼取得了成功。慕尼黑地方法院明确表示,这些标志可能在思想上被联系在一起,因此存在混淆的风险。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尤其在汽车领域,制造商的名称常常被型号名称压制,因此在评估混淆风险时在法律上并不重要。型号名称往往发展为独立的商标,即副商标的意义。
法院认为,虽然额外的“E”在字面上与注册商标有所不同,但并不能确保足够的区分力,因为至少在声学上这些标志可能在思想上被联系在一起,因此可能存在混淆的风险。此外,“E”被与“电”或“电动”联系在一起。因此,消费者可能认为“es 6”仅仅是“S 6”的电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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