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认为没有限制责任的理由
对公司负有无限个人责任的合伙人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也必须承担破产程序的费用。这是联邦法院于2021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的结果(案号:II R 69/22)。
承担个人责任的合伙人需要对他们业务中产生的所有义务负责,除非有法律阻止。然而,司法界普遍认为,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包含在个人责任合伙人的责任范围内。对此立场,联邦法院给予了否定,正如MTR Legal Rechtsanwälte的公司法联系人Michael Rainer律师所言。
破产管理人主张承担费用
在相关案件中,一个以民事法合伙公司(GbR)形式组织的房地产基金借入了数百万的贷款。当基金陷入经济困境时,它无法继续偿还贷款。银行要求立即还款,并申请启动了对基金的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根据合伙人持股比例要求他们承担破产程序的费用。
原告的破产管理人在Poole出版集团的法院被驳回,但在联邦法院却获得了成功。卡尔斯鲁厄的法官明确表示,合伙人通常没有理由限制其对破产程序费用的责任。
责任直到破产程序启动
原则上,承担个人责任的合伙人对其业务产生的所有义务负有责任。然而,一旦破产程序启动,公司的资产管理权完全转移到破产管理人手中。因此,合伙人的责任可以限制到破产程序启动之前。这类似于一个退出的合伙人,他也仅对其退出前的债务负责。
然而,联邦法院明确指出,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在这一限制之列。因为破产是合伙人行动的直接结果。
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构成了高度的个人风险。因此,有必要及早识别危机,并采取措施防止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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