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劳动法院关于外部经理作为雇员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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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东总经理依《联邦休假法》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非股东总经理可以是《联邦休假法》(BurlG)意义上的雇员,并因此享有相应的权利。联邦劳动裁判法院在 2023 年 7 月 25 日的判决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说明(案号:9 AZR 43/22)。

非股东总经理是否可以被视为雇员,是劳动法中的一个常见争议点。如果总经理不是公司的股东,并在工作中受到较大的指令约束,这可以支持该总经理的雇员资格,正如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律师事务所所解释的那样,该事务所专门提供劳动法方面的咨询。

联邦最高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的判决也确认,非股东总经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雇员(案号:II ZR 244/17)。联邦劳动裁判法院现在也采纳了这一观点,并决定《联邦休假法》也适用于非股东总经理。

非股东女总经理受指令约束工作

在联邦劳动裁判法院审理的此案中,原告最初以雇员身份受雇,自 2012 年起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非股东总经理。她被派驻公司的一间办事处,主要是受指令约束工作。她必须遵守每日的工作时间,并需完成规定的任务,部分任务还需要证明。

原告的服务合同规定,在服务年限满六年后,每年享有33天的休假。她需要向公司申请休假。在 2019 年,她仅休了 11 天假,而在 2020 年没有休假。

获得休假补偿权

2019 年 9 月,原告辞去了总经理职务。她与公司的合同关系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通过解约终止。原告针对2019年和2020年的休假补偿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支付约11300欧元。她认为,尽管她形式上是总经理,但因受指令约束工作且像是在劳动关系中,公司应承担休假补偿。

该诉讼在初级法院和高等法院几乎全面胜诉。联邦劳动裁判法院在上诉审判中确认了原告的休假补偿请求,金额约为11300欧元。

联邦劳动裁判法院确认一审判决

根据《联邦休假法》,每个雇员在日历年中都有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如果由于雇佣关系的终止而无法再给予休假,雇员就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类雇员也被视为雇员,联邦劳动裁判法院首先指出。在《联邦休假法》中,欧盟法意义上的雇员定义占主导地位。

因此,作为雇员的基本特征是,在某一时期内根据他人的指示提供服务并因此获取报酬。根据欧盟法院的判例,即便是公司管理机构也可以作为欧盟法意义上的雇员。这种情况适用的前提是总经理的依赖性或服从性程度较一般“普通”雇员更低,法院进一步指出。

欧盟法意义上的雇员

对于在欧盟法意义上确定雇员身份的决定因素是任命总经理的条件、分配任务的性质和指令约束性。因此,原告应被视为雇员。因为她必须坚持工作时间,受指令约束,并且所分配的任务性质与普通职员的职责一致,这支持了她的雇员身份,联邦劳动裁判法院指出。

若非股东总经理被归为雇员,这不仅影响其休假权利。雇主应因此审查其管理机构的地位。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提供关于 劳动法 的咨询,面向雇主、雇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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