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劳动法院2023年6月29日判决——案号 2 AZR 296/22
工作场所的视频监控是一个常见的争议话题。尤其是在涉及此类录影能否在解雇保护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时。联邦劳动法院目前在2023年6月29日的一项引人注目的判决中决定,公开视频监控的录影可以在解雇保护流程中被接受,用以记录雇员违反合同的行为(案号:2 AZR 296/22)。
工作时间欺诈是雇员的严重义务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有争议的是,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使用视频录像来证明工作时间欺诈,因为在劳动法中数据保护也起着重要作用,正如MTR Legal Rechtsanwälte所述,他们在劳动法方面提供咨询。
录像证明违反义务的行为
BAG通过其2023年6月29日的判决厘清了局面。埃尔富特的法官们决定,即使这些监控措施与数据保护法律不完全一致,视频录像也可以用来证明员工违反义务的行为。
在这个相关案件中,原告雇员在一家铸造厂工作。雇主指责他说,他虽然在班次开始时进入了工厂,但在班次结束前就离开了。对此,雇主提供了工厂大门视频监控的录像作为证据。录像监控有清晰的标示,并且安装在显眼处。
随后,雇主发出了即刻生效的解雇通知和预备的通常解雇通知。雇员对此提出了解雇保护诉讼,声称他在涉事当天是工作的。此外,他主张视频录像属于事实陈述和证据使用禁止范围,因此不应在解雇保护程序中被考虑。
只有在严重侵犯基本权利的情况下才禁止使用
虽然他在下萨克森州劳动法院的解雇保护诉讼中获得了成功,但BAG在复审程序中推翻了判决。其理由是,下萨克森州劳动法院本应考虑视频录像。在这种情况下,监控是否完全符合联邦数据保护法或《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的规定并不重要,即使不符合,劳动法院仍然可以处理相关的个人数据。至少在像本案这样录像公开进行并且出现雇员故意违反合同的行为时,可以进行处理。BAG进一步指出,仅在公共监控措施构成严重侵犯基本权利时,才存在禁止使用的情况,并将案件发回下萨克森州劳动法院。
现在下萨克森州劳动法院必须在考虑视频录像的情况下决定解雇是否有效。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提供有关解雇和其他问题的咨询 劳动法。
请与 联系 我们经验丰富的劳动法律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