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禁止在销售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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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法律要求

竞业禁止在分销法中起着核心作用。对于制造商和供应商来说,竞业禁止是保护其经济利益的重要工具,以此来对抗其分销合作伙伴,如商业代理商、经销商或特许经营商。尤其是在终止分销关系时,可能会就竞业禁止的合法性引发法律争议。

除了法定的竞业禁止外,分销法中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竞业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仍需注意法律规定和限制,因为违反规定的竞业禁止可能是无效的,正如法律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商法和分销法中提供顾问服务所指出的。

商业代理商的法定竞业禁止

商业代理商的法定竞业禁止源于《商品流通法》第86条第1款。根据此规定,他们有法律责任保护公司的利益。因此,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企业主同意,他们不得从事竞争业务。重要的因素是公司之间是否真正存在竞争关系。

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也可以适用于其他分销合作伙伴,如经销商或特许经营商。但需要有个别合同的约定。特别是对于合同结束后的竞业禁止,必须注意法律限制。

经销商和特许经营商

关于商业代理商的规定不直接适用于经销商。但基于信任关系,可能产生所谓的“经销商法附属义务”。德国联邦法院(BGH)一直以来承认,即便在合同关系期间,经销商也需承担一定的竞业忠诚义务。

对于特许经营商也类似,因为特许经营权人有权利保护其理念、技术诀窍和品牌形象不受其自身分销合作伙伴的竞争损害。因此,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竞业禁止是一种常用且惯常接受的手段。然而,必须受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

合同结束后的竞业禁止

在约定合同结束后的竞业禁止时,需特别小心。对于商业代理商而言,合同结束后的竞业禁止的条件在《商品流通法》第90a条中有规定。因此,禁令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并应与商业代理商所涉及的区域或客户群体相关。此外,还需规定禁令适用于哪些商品或服务。此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为了补偿,合同中还需对商业代理商约定一个补偿条款。

对于经销商和特许经营商而言,虽然第90a条的规定不直接适用,但如果存在类似的经济依赖关系,可以类比适用。

关于竞业禁止的判决

关于分销法中的竞业禁止,经常引起法院的关注。德国联邦法院(BGH)于1999年10月6日的判决中,就经销商的补偿请求作出决定(案号VIII ZR 34/99)。卡尔斯鲁厄的法官明确指出,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于商业代理商的补偿规定也适用于被施加合同结束后竞业禁止的经销商。申请补偿的前提是,经销商被纳入分销系统并需提供客户数据。

在1992年2月5日的另一项判决中,BGH决定,对于特许经营商,只要是为了保护特许经营人的技术诀窍,竞业禁止也是可以合法的(案号KZR 23/90)。但禁令不得超过必要的程度。当禁令在经济上造成负担时,通常也需要补偿条款。

慕尼黑高等法院(OLG München)于2014年2月13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在分销合同存续期间,商家进行的违反竞业行为可成为即时解约的重要理由(案号23 U 2404/13)。合同关系的整体情况可推导出隐含的竞业禁令。

竞业禁止的合法协议

竞业禁止是分销法中一项有效但敏感的工具。它们保护合法的利益,但不得过于苛刻。因此,应在合同中进行仔细的个别约定。此外,应定期对这些协议进行新的法律发展评估和必要时的调整。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商法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并就竞业禁止和其他主题提供咨询服务。分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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