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气候中立不违反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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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石荷州高等地区法院2022年6月30日的判决,宣称“气候中和”的广告说法不构成误导,也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档案号:6 U 46/21)。

气候变化引起了许多消费者的注意。因此,气候中和成为一个重要的广告论据。不提供如何实现气候中和的详细解释时,多个竞争协会已对这些广告说法提起诉讼,经济律师事务所MTR Rechtsanwälte解释道。

现今,石荷州高等地区法院驳回了一个竞争协会的类似诉讼。在这一案例中,一家家用与卫生用品制造商在其品牌标志旁边的某款垃圾袋系列上印上了“气候中和”的宣称。提起诉讼的竞争协会认为这具有误导性。消费者会理解为这些垃圾袋是以气候中和的方式生产的。然而,实际上的气候中和是通过后续补偿实现的。消费者并未被明确告知,而仅仅在制造商网站上的说明是不够的,竞争协会辩称。

在一审中,基尔地区法院采纳了这种论点,禁止以“气候中和”的说法推广垃圾袋。然而,在上诉程序中,石荷州高等地区法院对此持不同看法并推翻了判决。广告宣称“气候中和”并不具有误导性,也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UWG)。并不存在消费者误认为公司只提供气候中和产品的风险。尤其是,当消费者同时看到同一标识下的组件产品但具有不同变体,并且“气候中和”的垃圾袋明显比其他产品更贵时,更是如此,石荷州高等地区法院指出。

宣称“气候中和”也不具有误导性,因为消费者没有详细解释便不知道如何实现气候中和。与环境友好性不同,气候友好性包含清晰且可验证的说法。通过在垃圾袋上标明“气候中和”向消费者承诺生产过程中的CO2平衡,但没有详细说明如何实现。据石荷州高等地区法院的指出,消费者因此认为垃圾袋完全在没有CO2排放的情况下生产是很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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