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代理:佣金和平衡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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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代理合同中的关键要点

商业代理合同中应规定的两个关键要点是代理人的佣金权利和在合同关系终止时的补偿权利。正是在这两点上,代理人与公司之间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

商业代理合同规定了代理人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合同中应固定一些核心要点,包括代理人的区域、代理人应推广的产品描述、客户名录的管理或客户群的接管和移交工作,这些都由MTR Legal律师事务所负责,该事务所提供商业法咨询。此外,代理人的佣金权利和补偿权利也应明确界定,以避免合同双方后期的法律纠纷。

商业代理人的佣金权利

双方可以自由协商代理人业务结算的酬劳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代理人,必须遵循一些法律规定。

基本上,有多种代理人酬劳模型可供选择。范围从固定的无关绩效的报酬加上成功商业交易的奖金,到纯粹按绩效的佣金方式。代理人在合同期限内通过促成和达成交易而获得常规的佣金权利。严格来说,佣金的支付权通常是在客户付账之后才能实现。

佣金权利可能被取消

佣金的高低可以在商业代理合同中规定。如果双方未对此做出合同约定,则适用法律规定。根据《德国商业法》第87b条,应视为约定常规的比率。

但是,如果客户无法或不想付款,或因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未执行交易,则代理人的佣金权利可能会被取消。如果佣金权利被取消,代理人应要求公司详细说明原因,并考虑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他的权利。

合同终止后的补偿权利

同样,代理人在合同终止时的补偿权利常常是一个争议点。根据《德国商业法》第89b条,如果“企业与新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由代理人发展)在合同关系结束后仍然带来了可观的利益”,则存在补偿权。此外,补偿权的支付还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这个补偿权不能通过合同排除,并且必须在终止合同后一年内提出。

还有多个理由可能排除代理人的补偿权利。例如,根据第89b条第3款规定,如果代理人自行终止合同,则无补偿权。这不适用于公司行为引起的正当终止理由或因年龄或健康原因作出的终止。

如果公司终止合同而代理人由于过失行为提供了一个正当终止理由,补偿权同样存在。如果代理人与公司在合同终止后协商一致,由第三者代替代理人进入合同关系,补偿权也不存在。

补偿权的金额

如果代理人在合同终止后有补偿权,双方往往会对权利金额存在争议。立法者仅规定,权利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最后五年的平均年佣金。此外,基于若干因素会计算出所谓的粗利。这一计算的决定性基础是最后一年合同期内的佣金水平。这将预测未来几年业务关系的持续性及其范围,并纳入补偿权的计算中。这时,双方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

MTR Legal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在 商业代理法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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