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国联邦法院的一项裁定,即使一对夫妻长期生活在国外,德国的家庭法在离婚时也可能适用(案号:XII ZB 543/20)。
涉及外国因素的婚姻离婚时,常常会出现应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问题。国际家庭法在关于抚养费的要求上依照《海牙赡养公约》(HUP)。经济律所MTR法律事务所解释说,夫妻最后共同的普通居住地是决定适用哪国法律的重要标准,MTR法律事务所还为其客户提供国际家庭法建议。
然而,联邦法院在2022年5月11日的裁决中指出,如果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与案件有更紧密的联系,则受抚养人的普通居住地可以退居次位。例如,如果由于工作义务而在国外逗留只是暂时的,则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在该案中,两名德国公民最初在苏格兰生活了几年。随后,该名男性与一家跨国公司签订工作合同,规定他作为所谓的外派人员在公司不同的国际地点阶段性工作。于是,这对夫妻首先迁往荷兰几年,在那里结婚。随后,他们经过文莱迁往美国德州。这段婚姻在德州的一个地区法院被解除了。此前,这对夫妻已达成离婚后协议。
在离婚后,男性继续居住在德州,而女性搬回了德国。在这里,她提起了婚后赡养费的诉讼。由于法院认为应适用德州法律,该诉讼在初级法院没有成功。然而,联邦法院对此有不同看法。
联邦法院认为,由于该名男性被定期调职,德州的居住并非长期计划。因此,最后共同居住的普通居住地并非决定性标准。需要全面考察是否与另一国的法律有更紧密的联系,以便受抚养者的普通居住地可退居次位。
即使在欧盟内部,也没有统一的国际家庭法。这清楚地表明,应该尽早在婚姻协议中达成重要协议。擅长国际家庭法的律师可以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