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赠送房地产时,保留居住权即使在十年以上也可能影响到强制继承份额补充请求权。慕尼黑高级地区法院的一项判决显示了这一点。
赠与是规避遗产税或降低强制继承份额要求的一个有效手段。然而,必须考虑到例如继承人的子女等的强制继承份额要求也涉及到在去世前的十年内赠送的物品,MTR Rechtsanwälte经济律师事务所解释道。这种所谓的强制继承份额补充请求权甚至可能存在,即使赠送的时间已经超过十年,正如2022年7月8日慕尼黑高级地区法院的一项判决所示 (案号: 33 U 5525/21)。
在该案中,遗嘱人在生前将一所房屋赠送给了他的一个孩子,并保留了对房屋所有房间的独居权。在父亲去世时,赠与已经超过十年。然而,另一名儿子仍然声称房产应在其强制继承份额补充请求权中被考虑。因为父亲保留了独居权,所以十年期限在此无效,他辩称。
他的诉讼在慕尼黑高级地区法院获得成功。根据法院意见,即使是遗嘱人在去世前十年内做出的赠予,强制继承权人也有权要求其强制继承份额。根据所谓的消融原则,这一价值每年减少百分之十,并在十年后完全从强制继承份额补充中剔除。但根据德国联邦法院的判例,如果遗嘱人保留了对该地产的完整使用权,则不适用此原则。
虽然授予的居住权不一定等同于保留使用权的保留,但在此案中,因为父亲保留了对整个居住面积的独占使用权,所以差别微乎其微,因此居住权保留等同于保留使用权。慕尼黑高级地区法院指出。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强制继承份额补充请求权。
经验丰富的遗产法律师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