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平台侵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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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仅限持有许可证 – 慕尼黑地方法院判决,案号:42 O 10792/22

电影、视频、音乐——在线视频平台使这些作品对用户公开可得。有时,这忽略了版权。在没有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在线视频平台不得使用和发布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慕尼黑地方法院2024年2月9日的判决(案号:42 O 10792/22)对此作出了决定。

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专有的使用和利用权。他也可以授予不同程度的作品使用许可。未经许可的使用,例如在在线视频平台上发布,构成了对版权的侵犯,正如经济律师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所指出,这也是在知识产权和版权领域提供咨询的。创作者如果给予出版商、代理商等其作品的利用权,这些受让方也可以主张版权。

未授权使用的电影在在线视频平台

慕尼黑地方法院的诉讼也涉及到版权侵犯的案例。在此案中,一家电影版权分销商因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多部电影,起诉了一家在线视频平台。此前,电影版权分销商曾向该平台提出付费获取必要的许可证。然而,尽管经过长时间谈判,平台仍未购买许可证,而仅仅将电影从平台上撤下。最终,电影版权分销商起诉要求停止此类行为。

诉讼成功了。慕尼黑地方法院决定,该在线视频平台因对受版权保护的电影进行公开播出而受到指控。因为根据版权服务提供者法第1条第1款,平台提供者对平台上的公开播出负有版权责任。

平台努力不足

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不能依赖于免责。这需要提供者根据版权服务提供者法第4条第1款,在最大程度上努力取得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公共播放使用权。在这里,这并未做到。原告的电影版权分销商在许可证谈判中履行了其义务,并提出了具体的报价,但被告未尽到最大努力去获取许可证,法院指出。

根据关于数字单一市场中版权的欧洲指令RL 2019/790/EU,双方之间的谈判应公平且迅速地进行。但被告的实际行为却未让人感到其对迅速达成协议有兴趣。实际上,谈判表现出一种由电影版权分销商单方面的信息流,慕尼黑地方法院进一步表示。被告的拖延战术违反了其在版权服务提供者法第4条中的义务。

创作者参与价值链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通常在互联网上的平台上公开访问。根据欧洲指令RL 2019/790/EU,版权服务提供者法的目的是使其作品在上传平台上使用的创作者能够参与价值链,以此允许他们获得更高的许可收入。然而,如果平台提供者可以退到封锁措施上,这一目标就无从实现,法院表示。

在有版权侵犯情况下,平台提供者可能被追究责任,慕尼黑地方法院裁定。法院判决被告的在线视频平台提供者须停止此类行为,并提供信息以及赔偿损失。该判决尚未生效。

对无授权发布采取行动

平台是否竭力寻求获得必要许可证需在个案中决定。慕尼黑地方法院的判决表明,创作者有可能对其作品的无授权发布采取行动,主张其停止侵权并索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权益。根据慕尼黑地方法院的裁定,他们无需接受对方的拖延策略。

版权法不仅保护电影,还保护语言和文字作品、音乐、哑剧和舞蹈艺术、美术作品,包括建筑艺术和应用艺术、摄影以及科学或技术性质的呈现。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在版权及其他主题中提供咨询。 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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