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键词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可能是合法的。这是布伦瑞克高等法院在2023年2月9日的判决中决定的(案号:2 U 1/22)。
互联网广告通常通过所谓的关键词广告来实现。意思是预定某些关键词,然后广告显示在搜索引擎运营商的结果列表中。当使用他人受保护的商标作为关键词时,这可能会成为问题。因此,问题在于关键词广告是否构成对商标法的侵权,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律所解释道,该律所专注于知识产权和商标法的咨询。
布伦瑞克高等法院现已裁定,在关键词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可以是合法的。在这一基础案件中,被告的比价网站运营商在关键词广告中使用了一著名且受保护的文字商标。这导致搜索引擎将其列为第二位,紧跟在同样运营互联网比价网站的商标持有人的广告之后。商标持有人认为,其一方面商标权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告。
在一审中,她的禁令请求和损害赔偿责任确认请求大致获得成功。然而,在上诉程序中,布伦瑞克高等法院推翻了判决。根据该法院的看法,未构成商标权或企业标识权的侵害。因此,驳回了起诉。
该法院阐述理由指出,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商标持有人只有在注册商标的功能受到影响时,才能反对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标志。而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因为理智的互联网用户能够通过广告识别其非商标持有人所提供的服务。
通过在文本上方标记为“广告”,清楚表明这是一则付费广告,广告中未提及文字商标,也未有关于商标持有人的任何提示。因此,布伦瑞克高等法院认为这既不是不正当的商标使用,也不是不正当竞争。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律所的经验丰富的律师在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法中提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