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erlandesgericht Zweibrücken:由于材料成本上涨,价格不会提高
建筑成本上升和高利率使得目前购买房产变得更加困难。然而,已经与建筑公司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人必须能够信任该价格。2023年7月13日,莱茵兰-普法尔茨上诉法院 Zweibrücken 的一项裁决彰显了这一点(案号:5 U 188/22)。Zweibrücken 高等法院裁定,即使在固定价格协议情况下,也允许建筑公司单方面提高价格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决定建造房屋或购买房产通常需要高昂的财务投入。在当前建筑成本上升和高利率的背景下,这种投入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重要的是仔细检查已签订合同中的条款,经济事务律师事务所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这样建议,后者在房地产业务中提供咨询。
以固定价格建造砖混房屋
在 Zweibrücken 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一对夫妻于 2020 年 12 月与建筑公司签订合同,以 300,000 欧元的价格在其土地上建造砖混房屋。双方使用了该公司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该模板中包含一项合同条款,规定双方在合同签署后一年内受约定价格的约束。但有一项限制,即建筑工程必须在合同签署后三个月内开始。
然而,施工开始却被延迟。因此,建筑公司在合同签订的六个月后,即 2021 年 6 月,表示由于建材价格非凡上涨,约定价格将增加约 50,000 欧元至 350,000 欧元,并称在合同签署时无法预见这些上涨的成本。
开发商要求补偿额外费用
这对夫妇不接受这一价格上涨。反而要求公司启动施工。当公司拒绝开工时,这对夫妇宣布解除合同并委托另一家建筑公司。然而,这家公司为建造砖混房屋设定的价格高于最初的固定价格。
因此,这对夫妇要求最先委托的建筑公司偿还建房的额外费用。他们依据认为,这些较高的费用仅是由于公司拒绝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开始施工而产生的。
这对夫妇在凯泽斯劳滕地区法院的第一审诉讼中就已获胜 (案号:2 O 274/22)。尽管建筑公司对此判决提出了上诉,但在莱茵兰-普法尔茨高等法院 Zweibrücken 中未能成功。
建筑公司声称,出于经济原因,以原先商定的固定价格建造砖混房屋已不可行。对于公司而言,合同商定的价格是威胁生存的,履行合同已不再合理。
OLG Zweibrücken:价格调整条款无效
然而,这些论点在 Zweibrücken 高等法院未能获得支持。在法院指出打算驳回上诉后,公司撤回了法律补救措施。
由于公司不愿以约定价格建造房屋,这对夫妇有权解约并委托其他公司。Zweibrücken 高等法院明确表示,这对夫妇可以要求建筑公司赔偿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法院解释称,建筑公司有责任以合同商定的固定价格建房。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允许公司单方面提高约定的报酬,这对客户造成了不正当的不利,因此,该条款无效。客户在签约时不能预见可能发生的价格上涨情况。法院指出,公司本可以通过规则来规避意外的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同时也充分考虑客户利益。
这项裁决表明,在房地产业中安全签订合同以及审查建筑合同或购买合同中的条款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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