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H关于vGA意图要求的判决 – 案号:I R 9/20
联邦财政法院(BFH)于2023年11月22日的判决中决定,隐性利润分配(vGA)必须具有意图。然而,如果是出于错误行为,则不会存在此类意图(案号:I R 9/20)。
当股东从公司获得无明显理由的利益时,负责的税务机关会迅速注意到并检查交易是否可能被认为是隐性利润分配(vGA)。vGA被视为一种法律手段,以防止通过此类交易产生对股东的税收优惠。如果存在vGA,可能会对股东和公司产生税收后果,商业律师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表示,该事务所也提供税法方面的咨询。
因错误导致的优惠
联邦财政法院在基础案件中需对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诉作出裁决。公司的资本是通过唯一的股东兼总经理投入一家公司100%股份而给付的。为此,投入的该公司进行了一次资本增加,从而造成了对股东总经理的优惠。税务机关认为这是申诉有限责任公司的对股东总经理的隐性利润分配。
然而,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进行了抗辩,指出给予股东总经理的分配是由于在公证过程中出错而造成的。在申诉无效后,该公司向石荷州财政法院(FG)提起了诉讼。但诉讼仍然无效。财政法院以普通谨慎的业务经理不可能出现这种错误为由驳回了诉讼。
BFH:隐性利润分配仅在具备意图时成立
公司对这一决定向联邦财政法院提出了上诉并获得成功。BFH明确指出,一项由公司关系引起的从股份公司到股东的资产转移需要一个意图。如果股东兼总经理出错,则可能缺乏此类意图。因此,BFH推翻了石荷州财政法院的裁决,并将案件退回财政法院重新裁决。关键不是普通和谨慎的业务经理是否也会犯此错误。而是要看具体的股东总经理是否犯了该错误,BFH明确指出。这一问题需要财政法院来澄清。
当股份公司向其股东或股东的近亲提供的一项资产利益,通过普通而谨慎的业务经理不会给予非股东时,就可认为是由公司关系引起的资产转移,BFH进一步指出。通常不需要有隐性利润分配的意图。股东是否知道vGA成立的事实并能正确分类交易也不是必须的。实际上,只要存在个人可归责的行为,通常就已足够,BFH说道。
转移必须基于公司理由进行
然而,这里也有一些限制。因为假定vGA的前提是存在一个意图。如果从股份公司向股东的转移不是基于公司原因,则不存在vGA,因为在这样情况下在公司关系中缺乏具体起因。这可能发生在主观理由如例如缺乏经验,慕尼黑的财政法官继续明确指出。因此,不重要的是即使是一个普通和谨慎的业务经理也未能识别出因错误而导致的资产转移。
普通和谨慎的业务经理只是一个理想型的思维模式,了解所有规则和事实,因此根据定义不会犯错,BFH进一步指出。如果没有对公司不利且对股东有利的任何意图,并且明确证实利益转移不基于公司原因,则可以排除vGA,BFH最终阐明。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与税务机关和其他 税法相关领域的法律纠纷中提供咨询服务。 欢迎您 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