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劳工法院判决 – 案号 6 AZR 333/21
在劳动法中解除协议要求公平谈判。在例外情况下,即使施压并违反了公平谈判的原则,解除协议也可能有效成立。联邦劳工法院在2022年2月24日的判决中明确了这一点(案号 6 AZR 333/21)。
在面临解雇的情况下,解除协议可能是结束劳动关系的合理选择。雇主受益于该协议,因为不受解雇期限限制,也无需说明解雇理由。对于员工而言,解除协议的建议可能带来良好的谈判机会,例如争取获得遣散费,正如法律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所指出的那样,该事务所在劳动法方面提供建议。
雇主和雇员必须同意解除协议
雇主和雇员必须同意解除协议。这一自主决定不应因一方受到压力而影响。公平谈判的原则必须遵循。如果一方仅因为受到压力而同意解除协议,则违反了此原则。
然而,正如联邦劳工法院(BAG)的判决所示,解除协议在例外情况下仍可能有效成立。这必须根据具体的谈判情况在个案中做出决定。
员工必须立即签署解除协议
在该案例中,管理层指责负责销售领域的团队协调员未经授权更改或降低了其负责领域的采购价格,以虚增销售利润。总经理召集该员工到办公室,与她对质,并提出解除协议。条件是:她必须立即签署协议。除了十分钟的休息时间,管理层并未给予该员工反思的时间。最终,员工签署了包含友好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协议。
不久之后,该员工因不当威胁而宣布解除协议无效。谈话过程的细节在双方之间仍存在争议。员工声称,她是在被施压情况下签署协议的,否则将面临立即解雇和起诉的威胁。她要求更多时间以寻求法律建议,但未得到满足。她强调,正是由于这一威胁才签署了解除协议。雇主因此违背了公平谈判的原则,她提出诉讼以保持劳动关系。
BAG 驳回诉讼
但在地方劳工法院哈姆,她的诉讼并未成功,联邦劳工法院在上诉程序中也驳回了诉讼。联邦劳工法院第六庭以有利于原告的观点认为,在会谈中确实向她提出了可能被即时解雇和起诉的预期。然而,即便如此,也不构成非法威胁,庭表示。
理由是,一个理智的雇主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认真考虑即时解雇和提出诉讼。雇主并没有不公平地谈判,即便员工必须立即决定是否接受解除协议,她也没有因此失去决策自由。即雇主将解除协议的提议取决于立即接受,这还不构成义务违反。因此解除协议是有效达成的,BAG 判决称。
具体情况决定个案
根据 § 241 Abs. 2 BGB,达成解除协议时必须考虑公平谈判的原则。根据此规定,雇主和雇员必须考虑对方的利益、权利和法律权益。是否违反这一原则,应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况做出判断。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在 劳动法中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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