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签名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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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于2024年8月9日的裁定 – 案号:33 Wx 115/24 e

通过设立遗嘱,立法者可以规避法定继承程序,自行决定谁将成为继承人。然而,为了使自书遗嘱有效,必须符合某些形式要求。例如,根据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于2024年8月9日的裁定(案号:33 Wx 115/24 e),自书遗嘱必须在文本末尾由立遗嘱者亲笔签署。

遗嘱的措辞应始终明确,以便清楚地反映立遗嘱者的最后意愿,并避免继承争端。此外,自书遗嘱还必须遵循一些形式要求才能有效,正如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律师事务所所建议的,该事务所还提供遗产法方面的咨询服务。

 

遗嘱的形式要求

 

遗嘱应始终有明确的标题,如“我的最后意愿”或“我的遗嘱”,以此表明它是立遗嘱者的最后意愿。此外,自书遗嘱从头到尾都必须由立遗嘱者亲笔书写和注明日期。立遗嘱者的亲笔签名不可缺少。

签名应字面理解,即它应位于遗嘱的末尾,而不是在文件的边缘或其他位置。否则,遗嘱可能无效,正如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的判决所示。

 

签名在文件边缘

 

在所涉及的案件中,涉及的是一名在德国生活的英国公民的所谓遗嘱。在这名已离婚男子去世后,一份文件浮出水面,据称是来自于立遗嘱者。该文件标题为“最后的意愿和遗嘱”,后面可以填写姓名。文件中列出了六个带有百分比的名字。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尽管纸张的其余部分是空的,且名单下方有足够空间,立遗嘱者的签名却在边缘。

名单中的一个人根据这份文件申请了欧洲继承证书,该证书根据指定的百分比指定了名单中的人作为共同继承人。

然而,名单中的儿子对此表示反对。他认为这份文件不构成有效的遗嘱。根据法定继承程序,他成为唯一继承人。

 

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签名必须在末尾

 

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支持了儿子的意见。由于缺少必要的立遗嘱者的签名,遗嘱因此无效。因此,法定继承程序生效。

上诉法院解释说,签名是遗嘱的空间结束标志。通过签名,确保后期不会再添加内容。签名对于遗嘱的有效性是绝对必要的。出于法律安全考虑,不能背离这一有效性要求。签名保证了最后意愿的真实性。此外,只有签名才能确保遗嘱由立遗嘱者完成。

此外,签名通常应在遗嘱的末尾进行,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进一步明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空间不足,签名可在其他位置进行。但必须清楚地表明它与其余文本有关并拟完成该文本。

在本案中,这种特殊情况并不存在,因为纸张仅书写了一半。因此,末尾有足够空间用于签名,而不必在边缘进行。它不能作为声明的结束,法院指出。

 

遵循英国法律的遗嘱也无效

 

由于立遗嘱者是英国公民,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也审查了该文件是否可能是符合英国法律的有效遗嘱。法院也否定了这一点。因为根据英国法律缺少两个证人确认遗嘱设立的必要性。因此,根据法定继承程序,立遗嘱者的儿子成为唯一继承人。

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的决定表明,要制作有效遗嘱,遵循形式要求也是必要的。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提供有关遗嘱的咨询 服务以及继承法和国际继承法的其他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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