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银行诈骗 – 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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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法院加强银行客户权利 – 案号: XI ZR 107/22

当在线银行被犯罪分子入侵并从账户中进行滥用扣款时,这一震惊是巨大的。然而,联邦法院在2024年3月5日的判决中加强了受影响银行客户的权利(案号: XI ZR 107/22)。联邦法院表示,银行在账户上的欺诈交易中承担举证责任。

当在线银行数据被通过网络钓鱼和其他欺诈方法被犯罪分子入侵时,银行客户的震惊首先是巨大的。但好消息是,在许多情况下,银行须承担责任。只有在客户严重过失时他才需承担责任。但银行必须能够证明这一点。联邦法院在其最新判决中确认了这一点,正如经济法律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所述,该事务所也在银行法方面提供咨询。

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在银行拥有多个账户。当她需要进行转账时,她会通过电子邮件向她的客户经理发送收款人及转账金额。在某些情况下,相应的账单也附在电子邮件中。客户经理然后进行转账,并通过电子邮件向客户确认。这种程序已经持续了多年。

伪造的255,000欧元账单

2016年5月初,客户与她的银行顾问会面,讨论在伦敦购买公寓的问题。因此,客户经理应将195,000欧元从支票账户转至活期储蓄账户。银行顾问执行了这一指令。

随后,他在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2月1日期间总共收到了13封带有付款指示的电子邮件。根据发件人地址,这些邮件来自原告。每封邮件都附有相应的金额及收款人的账单。客户经理按惯例进行了转账,并向客户发送了确认邮件。付款流向了匈牙利、迪拜和英国的收款人。在此期间,总共转账约255,000欧元。然而,这些账单是伪造的。

尽管原告每月从银行获得她的账单,但直到2017年2月,她才注意到自2016年5月11日起的转账。她告知银行她没有委托这些转账,并要求银行退还被滥用扣除的约255,000欧元。

联邦法院:银行必须赔偿损失

联邦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该名女子要求返还255,000欧元的诉讼,并确认卡尔斯鲁厄高等法院的判决。在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2月1日之间的转账并未获得原告授权。银行必须能够陈述和证明原告授权了这些转账。卡尔斯鲁厄法官表示,这一点她没有成功。在未授权的支付交易中,银行根据旧版本BGB第675u条第2句话的规定,有义务立即向客户退还款项。

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并不能确定这些附有转账指令的电子邮件来自原告。联邦法院指出,亦存在第三者未授权访问原告电子邮件账户的可能性。

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旧版本BGB第675w条,如果授权支付交易存在争议,银行必须证明客户的授权。授权方式可以在银行和客户之间约定。此处,银行接受了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转账指令的方式。如果银行认为这种方式下的授权举证责任风险过大,它可以与客户达成其他协议,联邦法院指出。

联邦法院通过判决明确表明银行处于举证责任中,必须证明客户的严重过失,而不是反过来。因此,卡尔斯鲁厄法官大大增强了因在线银行诈骗而成为受害者的客户的地位。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 银行法 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在客户与其银行的法律纠纷中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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