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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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财政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的判决 – 案号 IX R 13/23

如果在十年的投机期限内出售房产,出售收益必须纳税。只有当房主自己居住或其有抚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居住时,才有可能免除投机税。这一点在2023年9月26日的联邦财政法院判决中得到明确(案号:IX R 13/23)。

如果在十年内购买并出售房产,即构成所谓的私有财产出售交易,出售所得须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房主在出售时及前两年内自用或其子女免费居住,则出售收益可能免税,经济律师事务所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解释道,该事务所也提供税法咨询。但如果房产由母亲或继母或其他亲属免费居住,则不能算作自用。这一点从联邦财政法院的判决中也可得知。

无偿将公寓给母亲住

在涉及的案例中,一对夫妇于2009年以177,000欧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公寓。他们无偿将公寓给了原告的母亲。母亲去世后,夫妇俩于2017年出售了这套公寓,因此在十年的投机期内。

税务局将出售视为私有财产出售交易,并相应地确定了所得税。夫妇对此不服。他们认为公寓是自用的,因此出售所得应免税。

BFH:不作本人住址使用

他们的诉讼在财政法院和联邦财政法院都未获胜。联邦财政法院表示,原告并未将公寓用于自己的居住目的。因此,出售收益也不应免税。如果房产的购置或完工与出售间隔小于十年,只有在期间房产专用于自住或在出售年及前两年用于自住的情况下,出售收益才可免于征税,BFH称。

所谓的自住使用,是指纳税人实际上长期居住,而不仅仅是登记为住址或偶尔访问。自用还指纳税人提供房屋给其有抚养义务的子女使用,BFH补充道。反之,如果公寓无偿提供给其他家庭成员,则不算作自用。法官明确表示,因此因将公寓无偿提供给自己的母亲,原告不能被归入自用。

税收豁免仅在严格条件下适用

联邦财政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第23条第1款第1号第3句,税收豁免条款应被严格解释,因此不应将通过提供房屋给所得税需考虑的子女的优惠扩大到其他情况。不像有抚养权的子女,在其他情况下不能未经个别审查就假定存在抚养义务。此处并未发现原告对母亲的抚养义务。原告与其岳母间本无亲属关系,因此原告也无需负抚养义务,BFH称。

正如判决所示,在十年投机期内出售房产的税收豁免仅在严格条件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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