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终止了商业代理合同,代理商通常有权要求补偿。为了该权利的实现,必须满足某些条件。
根据《商业法》第89b条,商业代理商在合同关系结束后,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条件是企业与商业代理开发的新客户保持业务联系,并从中获得了显著利益,经济律师事务所MTR Rechtsanwälte解释。此外,合同关系必须是由企业终止的。
在合同关系结束后,补偿权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金额是双方经常争议的问题。补偿权的基础仅限于商业代理商新建立的客户关系或显著扩展的现有客户关系。
对此,欧洲法院裁定,新客户的概念不应当被过于狭隘地解释。如果商业代理商将已有的业务关系扩大到企业的其他产品和服务上,现有客户也可以被视为新客户(案号:C-315/14)。
当企业有可能继续维护这些业务关系并从中获利时,即使在此时获得优势是否能够在未来实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合同终止时有一个正面的预期认为业务联系可以继续。
如果商业代理商自行终止合同,或企业有权无须通知就终止合同,则通常不享有补偿权。
另一个争议点是补偿的金额。立法者仅规定了一个上限。根据《商业法》第89b条,补偿金额最高为根据代理商过去五年活动平均计算的年度佣金或其他年度报酬。在较短的合同期内,则应按照活动期间的平均计算。
然而,上限并没有指出如何计算补偿权。在实践中,通常以代理商最近12个月内与新客户的交易佣金或业务关系扩展的佣金为基础,然后预测一个三到五年的时期。
其中需要注意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在商业代理法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