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商业代理人在终止商业代理合同后,对其为公司赢得的客户有补偿请求权。
在商业法中,商业代理人在终止商业代理合同后的补偿请求权由《德国商法典》第89b条规定。该请求权的一个主要前提是,商业代理人在其活动期间赢得了新客户,并且公司继续从这些业务关系中受益,经济律师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解释说,他们在商业法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商业代理合同终止后,公司可能会继续从新建立的业务联系中受益。尽管退出的商业代理人不再有权获得佣金,但他可能有权获得补偿请求。这同样适用于商业代理人显著扩展了与现有客户的业务关系。这样的补偿请求必须在合同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
如果商业代理人自行终止了合同关系,通常不享有补偿请求权。除非他由于年龄或疾病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当公司确实终止了合同但因商业代理人的过失行为有重要原因时,也不适用补偿请求权。
如果存在补偿请求权,通常请求权的金额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立法者只规定,索赔不得高于合同关系的最后五年中的平均年度佣金。对于较短的合同关系,决定性的是工作期间的平均佣金。
此外,根据不同因素计算毛利润,其中以最后一个工作年度的佣金为基础。然后,做出关于未来三至五年“新”业务关系的持续时间和规模的预测,并纳入计算。这可能导致双方对情况的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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