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丹麦玩具制造商的人物受商标法保护。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在2022年8月12日的判决中禁止销售来自中国的非常相似的人物。
一家丹麦玩具制造商的积木和人物对于儿童和成人来说都非常熟悉。在欧洲,该公司拥有这些人物的商标权。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一位经销商销售了一位中国制造商制作的非常相似的人物。根据商标法,复制品在其整体印象上必须与原始人物有明显区别。在此情况下并非如此,解释经济律师事务所 MTR 知识产权律师,该事务所在商标法方面有专长。
由于来自中国的人物未能表现出这种区别,因而存在混淆的风险,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禁止该经销商销售这些人物(案号:38 O 91/21)。
原始积木的制造商是人物的欧洲商标权的持有人。来自中国的人物表现出很大的相似性,并且与原作兼容。因此,丹麦公司认为其商标权受到侵犯,并要求经销商停止在德国销售、进口或宣传这些人物。此外,他还应销毁所有其拥有的微型人物,并说明制造商、供应商和购买者的姓名。此外,该经销商应该为因商标权侵权而产生的或未来仍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负责。
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在所有方面都支持了诉讼。根据关于欧盟商标的各项主要欧洲法规,原告拥有禁止性请求权。法院表示,原始玩具人物在德国和欧洲已达到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销售的人物在整体印象方面与原作高度相似。两者人物的身体呈方形笨重状与圆形大头的外观是决定性特征,因此存在直接混淆的风险,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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