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必须根据柏林高等地区法院的判决退还手续费
一家公司为了取得贷款向银行支付了约39,000欧元的手续费。根据柏林高等地区法院2023年10月30日的决定,由于该笔费用的支付未经过合法协议,银行必须退还手续费(案件编号 8 U 212/21)。
根据德国联邦法院2017年7月4日的终审判决,企业贷款的通用条款中的手续费规定无效。联邦法院的判决指出,即使是商业交易的特殊性或商人对整体经济负担有更好的理解能力,也不足以证明这些条款的合理性。MTR Legal Rechtsanwälte,这家在银行法领域提供咨询的经济法律事务所,如是指出。
手续费为贷款金额的1%
柏林高等地区法院在2023年10月30日的判决中参考了这一判例。在具体案情中,一家房地产公司从被告银行获得了贷款。双方原先约定支付手续费为贷款金额的1%——约39,000欧元。借款人起初支付了这笔手续费,但后来要求退还,认为协议无效。
银行当然持不同意见,拒绝退款。银行辩称手续费不是通过格式化合同,而是经过长时间谈判后与借款人个别达成的协议。协议被记录在一份说明书上,而非通用条款的一部分。银行进一步指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14条,退款被排除在外,因为房地产公司的谈判伙伴作为全职商人和业务承揽人,对房地产市场和融资选择有全面了解。因此,假定他了解联邦法院关于企业贷款手续费的判决。
柏林高等地区法院驳回上诉
银行在柏林地方法院的辩护未能成立。法院在初审中判决银行退还手续费。在柏林高等地区法院,银行仍然无果而终。高等法院驳回上诉,确认了初审判决。
柏林高等法院解释说,贷款合同中包含了一项无效的通用条款,规定了1%贷款金额的手续费。尽管条款不在通用条款内,否则容易被识别为无效条款,但银行不能通过在贷款合同中间接提到手续费来规避无效条款的规制,仅在附加的ESIS说明中声明手续费并让客户签署一份作为贷款分发的前提条件的个别协议。法院明确指出,客户通过签字确认,合同条款,包括利率和手续费,是通过自由谈判并作为个别协议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隐蔽的通用条款协议
因此,即使直接在贷款合同中避免了明确的规定,仍然存在通用条款。银行预先拟定的声明指出,合同部分,特别是手续费,属于自由谈判的个别协议,并在贷款表格中作为支付的前提条件而列举,但这无关紧要,法院指出。它已经确认,所谓的自由谈判个别协议实质上是通用条款。只有银行对争议条款有极大的谈判意愿,才是自由谈判的。很明显,这一点并没有出现。因此,该条款无效。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14条,手续费的回收也不受限制。如果借款人知道联邦法院关于手续费的判决,这还不够。借款人还必须从中得出不存在法律义务的正确法律结论。由于银行的合同设计,尤其是要求签署个别协议确认书,这掩盖了通用条款的存在,使得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商人也可能相信自己有义务支付手续费。因此,柏林高等法院判定银行必须退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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