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不承担丈夫的贷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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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地方法院关于贷款共同责任的判决——案号:8 O 232/22

 

科隆地方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判决,已离婚的配偶不对在婚姻期间由前配偶单独签订的贷款承担责任(案号:8 O 232/22)。

夫妻通常会共同贷款,以便例如为购买不动产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作为连带债务人对贷款人(通常是一家银行)承担责任。银行可以向任一配偶要求偿还贷款。即使期间婚姻已被解除,银行的权利也不受影响。然而,如果只有一个配偶作为借款人成立,则配偶不会自动承担共同责任,正如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律师事务所(在银行法中提供咨询)所述。

 

叔叔提供贷款

 

在科隆地方法院的前提案件中,被告妻子于2015年以单独所有权购买了一处房产。为资助购房,该夫妻共同贷款250,000欧元。在出售另一处房产后,夫妻向贷款人偿还了150,000欧元。对于剩余的100,000欧元,贷款人与夫妻签订了书面贷款合同。

贷款方于2017年要求偿还100,000欧元贷款。这时,丈夫的叔叔出面,四次汇款每次25,000欧元给他的妹妹(丈夫的母亲),以便偿还贷款。

2022年该夫妻离婚,叔叔随后要求作为房产唯一所有者的前妻偿还给他100,000欧元。他认为,他向被告的前妻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而被告表示,她对此款项的支付不知情。

 

贷款只与丈夫商谈

 

实际上,叔叔在婚姻存续期间只与他的侄子进行沟通。但他表示,前妻应该意识到资金的来源,并将来要求偿还。最初的计划是他的侄子成为其前妻购得不动产的共有人。然而,离婚后情况并非如此。因此,他要求作为不动产唯一所有者的离婚女性偿还100,000欧元。

被告称,她在2017年只从丈夫那里得知贷款已被偿还。根据她的了解,原告其实是将这笔钱赠予侄子,并未订下偿还协议。

科隆地方法院的判决支持被告女性。她未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因此,原告对她没有要求支付100,000欧元的权利。

 

妻子没有代理权

 

法院指出,原告根据自己的陈述只与其侄子即被告的前夫讨论过100,000欧元的事宜。若前夫代表被告并具有代理权签订贷款合同,则合同对被告有效。然而,没有迹象显示前夫不仅以自己的名义,同时也以其当时妻子的名义与其叔叔签订了贷款合同。

即使前妻知道钱是由其前夫的叔叔提供,她也不能因此成为共同借款人。法院进一步指出,仅仅是允许第三方支付不包含承诺自己偿还的默示声明。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贷款、保证、共同责任及其他 银行法方面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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