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标权持有人多年来容忍商标权的侵害,他可能会失去商标的保护请求权。欧洲法院在2022年5月19日的判决中决定了这一点(案号C-466/20)。
由于商标具有很高的价值,因此将其注册并防止第三方滥用非常重要。然而,如果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对其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不采取法律措施,他的商标权可能会被视为放弃,经济法律事务所MTR Rechtsanwälte解释道。
欧盟法院早在2011年就已裁定,提起行政或司法救济程序以对抗商标侵权将终止容忍并防止其失效。然而,在其最新判决中,欧盟法院明确指出,如果对方不响应警告而商标持有人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执行其商标权,则警告并不会终止时效期限。
在这一基础案件中,原告于2005年注册了一件欧盟文字商标。三年后,另一家公司申请了一件具有非常相似词汇成分的图形商标,只有书写方式略有不同。原告在2009年对对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不成功的警告。2012年底,她向纽伦堡-菲尔特地方法院提起禁止使用诉讼,但由于原告未支付诉讼费预付款,该案直到2014年才得以送达。法院认为该诉讼请求已失效。
该案件最终进入了德国联邦法院,后者将其提交给了欧洲法院。欧洲法院应澄清关于结束容忍商标侵权所需的要求。
即使原告已经对商标侵权进行警告,欧洲法院也明确指出,这还不足以防止权利的失效。虽然警告可以中断时效期限,但只有在对方反应不满时,商标持有人不放弃对商标权的抵抗并继续利用其法律手段来主张商标权利时才有效。
欧洲法院的判决显示,商标持有人必须积极反对其商标权的侵害。警告并非总能起到足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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