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3D商标的申请被驳回 – 案号 T-298/22
根据欧洲联盟法院(EuG)于2023年12月6日的裁决,某知名玩具制造商的图形形状继续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案号:T-298/22)。该裁决驳回了一位竞争者关于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产品的设计和形状可以对消费者产生高识别度。因此,对于制造商来说,通过注册将产品的形状作为商标进行保护非常重要。原则上,产品或其部分的形态也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前提是形状不是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的,正如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知识产权法和商标法方面提供咨询的商业律师事务所所指出的。
形状的技术必要性
诉讼中争议的焦点也是玩具图形的形状是否具有技术必要性,该案件被提交至欧盟法院。玩具制造商已将这些图形的形状注册为三维联合商标。一位竞争者认为该商标无效,并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撤销该商标——但未成功。
于是,该竞争者向EuG提起诉讼,要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他的无效申请理由是,图形的形状与连接系统一起仅用于实现技术功能,以便能够与其他玩具积木连接。因此,该商标不可注册。
EuG认定存在其他重要特征
EuG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图形的形状是否仅仅服务于技术功能,从而实际上不可注册,还是说它还拥有实现技术目的所不需要的其他重要特征。后者得到了EuG的肯定。
虽然法院承认,这些图形的确拥有特定的连接系统,与制造商和商标持有者的其他积木兼容。但这种技术功能并不是形状的唯一目的。因此,根据EuG的裁决,这些图形的主要特征还包括超越纯粹功能的富有想象力和装饰性的元素。这意味着,图形可以有不同于典型形状的外观,但功能性依然存在。形状因此更是制造商设计自由的表达,EuG进一步解释。
由于这些图形至少具有一个超越纯技术功能的重要特征,因此可以作为3D商标进行注册。EuG证实了EUIPO的评估,并驳回了无效申请。
纯技术功能不受保护
EuG进一步指出,作为联盟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被告制造商的垄断地位。其他公司可以自由开发与连接系统兼容的图形。因为纯技术功能,即连接系统,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其他制造商的玩具图形必须在外观上有足够的区别,以免侵犯现有的商标权。因为玩具图形的特征性形状受商标法的保护,EuG指出。
除了3D商标,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商标、颜色商标或听觉商标等也可以通过注册进行保护。注册后,持有者拥有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注册为商标的前提始终是,注册申请没有任何保护障碍,并且商标具有足够的区分性。特别是与现有商标的混淆可能性在商标法中是一个常见争议点。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知识产权法方面拥有多年的经验,并在 商标法 方面为您提供支持,包括商标注册、商标权的维护或对于不正当要求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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