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侵犯其版权,摄影师有权获得赔偿。慕尼黑地区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对此做出裁决(档案号: 42 S 231/21)。
创作作品之间的独创性差异是判断是否存在版权侵权的关键因素。这意味着:为了避免版权侵权,复制品应该尽可能多具备原创性,以便能够被视为独立的新作品,MTR Legal商事律所解释说。然而,在照片上简单地加上文字并不足以达到这一点,正如慕尼黑地区法院明确指出的。
在这个案件中,一名职业摄影师在活动中拍摄了一位行动艺术家的照片。被告将这张照片发布在自己的Facebook个人资料上,并在角落里加上了一个文字标记,以表达自己的观点。摄影师对此使用提出了反对意见,并取得了胜利。慕尼黑地方法院一审裁定,被告不得使用该照片,并须给予损害赔偿。法院明确指出,使用该照片并未受《版权法》第50条关于新闻报道目的的保护。同时,也没有理由根据《版权法》第51条的引用来使用。
慕尼黑地区法院在上诉程序中确认了一审判决。被告几乎未经更改地使用了这张照片。法院指出,通过添加一个小文字标记,并未形成一个新的综合艺术作品,其中包括摄影师的受保护图片。此外,法院还确认,该使用未受针对日常新闻报道的限制条款所涵盖。只有当事件的陈述成为中心,而非个人意见时,这种使用才有可能。在本案中,被告并不是用这张照片来报道活动,而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用作个人宣传。
这也不构成讽刺。由于仅仅添加了小的文字标记,复制品和原作之间并没有显著区别,LG接着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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