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遗嘱的立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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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配偶丧失订立遗嘱能力时,共同遗嘱无效

 

配偶乐于订立共同遗嘱,在遗嘱中相互指定为唯一继承人,以此来防范其他潜在继承人的主张。如果其中一方在拟定遗嘱时已不具备立遗嘱能力,可能导致整个共同遗嘱无效。2024年3月14日的 Celle 高等地区法院 (Az.: 6 W 106/23) 的裁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说明。然而,高等地区法院也明确表态,配偶一方丧失立遗嘱能力并不必然导致共同遗嘱无效。

如果立遗嘱人因其疾病无法理解自己所做的意愿声明的意义并据此行事,则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229第4款,属于丧失立遗嘱能力的情况。这可能发生在严重的心理疾病或痴呆症中。律师事务所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提醒,配偶在撰写共同遗嘱时应考虑这一点,以免最终意图无效。

 

夫妻双方相互指定为唯一继承人

 

在 Celle 高等地区法院的案例中,同样涉及双方配偶在遗嘱拟定时是否具备立遗嘱能力的问题。这对夫妻曾在1993年立下共同遗嘱,规定他们的儿子继承其房产和旁边的建筑及林地区域,而女儿则继承现金资产。

2018年,这对夫妇销毁了先前的遗嘱,并立下新的共同遗嘱,在其中相互指定为唯一继承人。在附录中,两人相互指定为无任何限制的前继承人,并指定女儿为后继继承人和唯一终继承人。

所有文件都是由妻子手写并签署的,丈夫补上了他的签名。妻子在立遗嘱时,因患有痴呆症已住在养老院。在她丈夫去世后,她于2020年申请作为唯一的前继承人获取继承证明。

 

 

因痴呆症丧失立遗嘱能力

 

然而,她的儿子对此提出异议。他指出,父母双方在拟定遗嘱时均不再具备立遗嘱能力。因此,遗产法院要求对母亲的立遗嘱能力进行鉴定。专家得出结论,因她的痴呆症,在拟定遗嘱及其附录时已丧失立遗嘱能力。然而,由于丈夫具备立遗嘱能力,法院意图将共同遗嘱解释为丈夫和遗嘱人的单独遗嘱。

儿子对此提起上诉,并在 Celle 高等地区法院胜诉。由于妻子丧失立遗嘱能力,故不存在有效的共同遗嘱,高等地区法院裁定。理由是共同遗嘱需由夫妻双方的意愿支撑。如果一方丧失立遗嘱能力,则无法形成有效的共同遗嘱。这类似于只有一方配偶签署共同遗嘱的情形。

 

不作单独遗嘱的重释

 

同样,在本案中并不考虑将无效的共同遗嘱重释为具备立遗嘱能力的丈夫的有效单独遗嘱。这已经因丈夫没有亲手撰写遗嘱而仅签名这一事实而无法实现。对于重释为单独遗嘱,遗嘱的形式要求也必须得到满足。因此,丈夫本应亲手撰写或委托公证。仅在其妻子撰写的文本上签名并不足够,Celle 高等地区法院判定。

情况会有所不同,如果配偶双方亲自手写并签署了他们的意愿,那么双方的意愿都是形式有效的,高等地区法院明确表示。单纯署名不能被视为个人遗嘱,因此此遗嘱被判无效。

寻找其他方式

 

这一决定表明,在可能的丧失立遗嘱能力的情况下,共同的夫妻遗嘱不一定是采取有效遗愿安排的最佳方式。应当寻求更为合适的方法。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提供关于 遗嘱 和其他继承法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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