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代理人或合同经销商在计算其补偿请求权时,无权要求获得公司毛利的相关信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已作出此项决定(案例号:VII ZR 69/19)。
补偿请求权常常是商业代理人或合同经销商与公司之间的争议点。根据《德国商法典》第89条b款第1项,商业代理人在合同终止后,可以向公司要求为其新建立并能使公司继续受益的商业联系给予补偿。若合同经销商需将客户群体转移给制造商,则该规定也适用于他们,MTR Rechtsanwälte经济律师事务所如是解释。
制造商客户群体的价值通常可以通过合同终止前给予经销商的采购折扣来反映。在联邦最高法院处理的案件中,一位汽车经销商作为合同经销商认为,他为制造商创造的利益超出了采购折扣。因此,他要求了解与车辆销售相关的制造商毛利。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在2020年9月24日的判决中拒绝了合同经销商的要求。毛利不是计算制造商利益的合适基础,因此也不能作为合同经销商补偿请求权的依据。卡尔斯鲁厄法官表示,卖方无权要求获得毛利的信息。
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制造商的利益在于商业代理人或合同经销商所建立的商业关系,这些关系在合同结束后也可继续被利用。因此,需要评估分销伙伴所创客户群体的价值。这个客户群体与制造商总产品利润率不同。此外,也没有经验法则可以将合同经销商所创造的客户群体与整体毛收入的某个可客观衡量的百分比划分联系在一起,联邦最高法院如是说。
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之后,补偿请求权的计算仍将是一个常见的争议问题。拥有商法和分销法经验的律师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