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财政法院关于不成比例利润分配的税务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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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财政法院在2022年9月28日的判决中决定,在某些条件下,即使章程中没有相应规定,也可以在税收上承认不一致的利润分配。

在实践中,利润分配并不总是根据参与关系进行。税法提供了承认此类不一致利润分配的可能性。根据财政部的观点,只有在章程中有相应的法律保证的规定时,这才是可能的,解释了专注于税法咨询的经济律师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与财政部的观点相反,联邦财政法院在2022年9月28日的判决中更进一步,决定即使股东大会一致通过点对点突破章程的相应决议,该决议也不能被任何股东质疑,不一致的利润分配也应在税收上承认(案件编号:VIII R 20/20)。

在所涉案件中,原告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持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份。另50%由另一家公司持有,该公司唯一股东为原告。第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资企业合同没有规定利润分配。因此,利润本应按参与比例分配。然而,在争议年份,股东们一致通过了决议,预先利润仅支付给第二家公司。

税务局认为此类针对前期利润不一致分配的分配决议在民法上无效,并将其作为原告的隐性利润分配收入的一部分征税。

原告对此成功提起诉讼。联邦财政法院明确指出,一致通过的分配决议是民法上有效的利润使用和分配决议,应作为征税的基础。因此,仅存在支付给第二家公司的公开利润分配,并没有支付给原告的分配。这里也不存在滥用结构的情况。原告通过只向公司进行的分配并未获得法律上未预见的利益。民法上有效决议的不一致分配应在税收上承认,联邦财政法院表示。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的律师在税法中经验丰富,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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