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不属于营业资产 – 联邦财政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的判决,案号:II R 27/21
租给第三方的地产不属于营业资产,而属于管理资产。因此,此类地产不能在遗产税中享受优惠。联邦财政法院(BFH)在2024年2月28日的判决中(案号:II R 27/21)作出了这一决定。
在企业继承中,对遗产税进行优惠是可能的。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继承人可以申报高达85%的减免。若继承人按照薪资总额至少继续经营企业七年,还可以享受100%的减免,经济律师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解释道,该事务所亦提供税法方面的咨询。享受优惠的前提是资产属于营业资产,管理资产不享受此优惠。
管理资产在税务上不享受优惠
BFH在相关程序中裁定,遗产中带有停车场的地产是否属于营业资产或管理资产。
在相关案件中,原告为2018年去世的继承者之子和唯一继承人。遗产包括父亲的个体企业,涵盖一处带有停车场和加油站的地产。加油站由继承人在世时租给一家公司,停车场最初是继承人作为个体经营者自己运营的,后来于2000年无期限租给了他的儿子以及当前的继承人。继承人去世后,税务局确定了营业资产的价值,并将停车场归类为管理资产。因此,无法享受遗产税的优惠。
继承者认为其并不存在管理资产,反对税务局的认定。他的诉讼在金融法院和联邦财政法院均未成功。BFH确认了停车场属于管理资产的看法。
租给第三方的土地是管理资产
BFH解释称,被遗产税优惠排除的管理资产包括租给第三方使用的地产和地产部分。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与地面紧密连接的物品,特别是建筑物。因此,停车场也应被视为地产的一部分。
“第三方”指的是与提供使用权的人不相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合伙企业。对于遗产税分类为管理资产而言,提供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并不重要。使用权可在租赁或租用合同中有偿或无偿提供,BFH强调。
因此,金融法院正确地判定,停车场和加油站是租给第三方使用的地产。两处建筑在继承人去世时都是出租状态。
税务优惠的先决条件
虽然租给第三方使用的地产也可能在遗产税中享受优惠,但这仅在严格条件下可能,例如继承人无期限租给原本自己经营的企业并在遗嘱中指定租户为继承人。对于由公司租用的加油站这些条件不成立,因为公司并未成为继承人。然而,对于停车场,这些条件是满足的,因为它是无期限租给了儿子,继承人指定他作为继承人。尽管如此,遗产税优惠仍无法获得,BFH指出。
因为在其租赁前不符合受优惠资产的条件时,不能对被租借的企业给予优惠,BFH明确表明。停车场的情形就是如此,因为继承人已将其停车位租给第三方有偿使用。因此,在租赁之前,它已属于不享受税务优惠的管理资产。
BFH认为不存在不平等待遇
在将停车场归类为管理资产的认定中,也没有与其他地产租借形式(例如在农业和林业或酿酒厂的自产产品销售中的地产租用)存在不平等对待。此外,也并不是对于住宅的租借,这类由立法者为了社会福利的缘故在遗产税中予以优惠,BFH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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