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邦财政法院的裁决,离婚后婚前协议中约定的遣散费支付不适用赠与税 (案件编号: II ZR 40/19)。
婚前协议给夫妇提供了自主安排许多财务事项的自由。例如,可以排除参与财产增长的共同财产制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同时,也可以为离婚情形预设财务安排,排除分配财产增长补偿金的支付,转而约定支付一次性遣散费。联邦财政法院在2021年9月1日的判决中裁定,对这一类需求遣散费不征收赠与税,MTR Rechtsanwälte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说明。
在这一基础案例中,夫妇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度,并为离婚情形设定了妻子的支付要求。因而,妻子不再享有持续的抚养费要求。16年后,婚姻实际解除了,丈夫向他的前妻支付了约定的款项。
税务机关认为对妻子的支付是一种自由赠予,要求征收赠与税。慕尼黑财政法院确认了这一看法。丈夫的支付是无回报的赠予。
然而,联邦财政法院在上诉程序中持不同看法,撤销了财政法院的决定和赠与税通知。BFH认为,对妻子的支付是一种需求遣散金。由于这对夫妇在婚前协议中已经为离婚情况设定了广泛的个性化安排,因此这一支付是为了平衡离婚时妻子的财务权利。这不仅不是一种赠予,BFH对此予以明确。此外,婚前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也明确显示,夫妇并无赠予意图,而是为了在离婚时保护丈夫财产免于不可预计的后果。
通过在婚前协议或离婚后协议中设定前瞻性的安排,可以有效保护财产并节省赠与税。经验丰富的税务律师提供相关咨询。